對等權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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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對等權益法[1]
對等權益法是在合法、合作經營投資時,評估非現金投資的權益比重的方法。它或者以一方資產價格為基礎,根據各方提供資產的功能狀況、生產能力和收益能力的權重,按比例地確定其他各方資產價格;或直接以各方資產功能作為出資比,藉以確立出資各方的權益,資產計價核算按會計規程處理。其特點是以出資重置成本凈值為基礎,評估各方的收益現值之比,而不是直接評估各方出資的收益現值額。
對等權益法分析[2]
這種評估方法是基於合資、聯營者的共同願望,在共同認可並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出資文件的前提下,依據非現金出資的內容、數量、實際效用、收益能力等,按照商定的條件、標準,等比例地確認各方資產價值和相關權益的資產評估方法。如以外商購置的生產線成套沒備、相關技術資料與專利使用權、管理技木、國際營銷網路等作價為基準,以國內企業土地使用權、廠房建築設施、配套資金、商標權等作為對等投資,平等分享權益,共同分擔風險。
採用對等權益法評占,並不是簡單地以作價基準方對其資產的報價為評估值,而是在覆核其報價的原始憑據與查驗實物資產後,經規範化評估或驗證性評估確定其實有價值。這對於外商以實物資產投資報價的情況,尤為重要,因為大量事實表明,其中嚴重虛報、誇大價款與以劣充優的事例屢屢發生。而對中方出資也必須全面、足額評估,做到價值相當,防止因牽就對方而瞎評濫估致使中方正當權益受損。嚴格地講,對等權益、等比例並非指隨口認定合資、聯營各方的出資與權益都是1:1。正確的做法是,以國家的有關法規為依據,按投資協議的規定出資到位,對各方出資經清查核實後均以同一作價標準評估,保證彼此出資額達到對等或接近對等水準,最後以各方實際資產價值確定相應享有的權益比例,做到出資義務與權益的時等。就實際股權講,可能會是1:1,也可能是51%:49%。或者60%:40%。總之,對等權益法有很大的局限性,要慎重地把握,不能隨便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