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投資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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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投資計劃是指用文件形式對未來一定時期向外國(或地區)直接投資的規模和重點的指導和安排。
對外投資計劃的監督檢查[1]
投資必須編製投資計劃,詳細說明準備投資的對象、投資目的、影響投資收益的因素等。投資計劃在執行前必須嚴格審核,審查的內容主要有:證券市場的估計是否合理;投資收益的估算是否正確;投資的理由是否恰當;計劃購入的證券能否達到投資的目的等。所有投資計劃及其審批應當用書面文件予以記錄。
如果投資活動並不重要,對企業收益總額影響不大,例如,僅用少量的閑置現金進行臨時性的短期投資,則投資計劃的覆核審查可由董事會授權任命的一名高級管理人員(通常是財務總監)來負責進行。該授權人員覆核審查後,如認為投資可行,必須在形成投資決定的文件上簽字認可。如果投資活動對企業收益總額影響較大,如一項長期投資,或占用大量現金的短期投資,則投資計劃的覆核審查應由企業最高領導負責進行。投資計劃的最後批准須經董事會討論表決通過。在審批過程中,企業管理當局通常應聘請與投資交易活動各方無直接利益關係的投資專家對投資計劃提出意見。但就經濟責任來講,投資計劃的批准最終仍應由管理當局來負責。
所有投資決策都應當有書面文件予以記錄。這些書面文件應進行編號控制,以便日後追查經濟責任。在一些規模較大的企業,由董事會成員組成的投資委員會應對上述文件進行複查。
對外投資計劃的控制[2]
為了保證投資項目符合單位發展目標,從投資的起始環節開始保證投資業務操作的科學性、可行性,使以後的投資業務環節有據可依,從而防止投資項目的盲目性,保證單位資源的有效運用。在投資預算的指導下,財務主管認為投資機會已經成熟,即應著手制訂投資計劃。
在投資計劃編製審批這一控製作業中,投資業務相關部門應根據投資預算初步編製投資計劃書,送交財會部門進行覆核檢查,通過檢查後,不重要的投資項目交由董事會授權的專人審批;重要的投資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由董事會進行聯簽批准。
對對外投資計划進行控制主要包括:
(1)企業應當根據對外投資預算,分析實際情況,進行對外投資計劃的初步編製;
(2)對外投資計劃的初步編製要素應當包括對外投資項目所涉及的人力、物力、財力的初步說明;
(3)投資計劃書進行覆核審查,經對外投資決策機構或董事會或授權專人審批通過,覆核審查的要素主要有:
①證券投資市場的估計是否合理;
②投資收益的估算在汁算上是否有錯誤;
③投資的理由是否恰當;
④計劃購入的股票份數是否能達到控制的目的;
⑤若用少量的閑置現金進行臨時性的短期投資,其變現能力、收益能力及風險情況如何;
⑥投資計劃的覆核審查,可由董事會授權的財務負責人來進行,覆核審查後,必須在形成一項投資決定的文件上簽字認可;
⑦投資計劃覆核審查後,投資計劃必須經董事會討論表決通過、批准;
⑧在審批過程中,企業董事會應聘請與投資交易活動各方無直接利益關係的投資專家對投資汁劃提出意見;
⑨所有投資決策都應當用書面文件於以記錄,這些書面文件應進行編號控制,以便於日後追查經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