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計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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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計財政(household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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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計財政是指自然經濟狀態下,以個人、私人的財政安排為主的財政類型。
中世紀的西歐存在的是封建分封制,這是一種支離破碎的政治結構,中央權力衰落乃至無國家是當時西歐社會的特征。當時國家的成分形形色色非常不同,有早期帝國的殘餘,封建和部落的集團,以及斯堪的納維亞北方和斯拉夫東方分裂的社會。這些成分的重新結合,建立起具有不同性質和組織的社會。中世紀的政府以它們有限的行政能力和對它們領土不完全的政治控制,不可能執行許多屬於現代政府許可權以內的政策。然而作為政府,這些當局也擁有有限的資源,主要來自作為領主身分的收益。統治者又是一塊領地的領主,同時也是領地中某些地產的正式地主。從這些地產他們征收象其他地主在自己土地上所征收的同樣性質的收入。到十六世紀末,強有力的專制君主在封建國家的廢墟上成長起來,並很快地引起了對財政問題的較為認真的關註。由於公共費用的增長,稅收的征收次數與數額都增加了,而許多不正當的收入權宜措施,諸如強制公債或通貨貶值等也增加了。當時人們認為國家收入是統治者的私人收益,他可以隨心所欲地使用,這種說法是根深蒂固的。當時一個封建國家的財政幾乎並不大於王室財務,並且與其說是公共國計,倒不如說實際上是私人家計為好。
家計財政是“朕即國家”的專制王權在財政類型上的體現。此時專制君主憑藉個人財產所獲得的經營收入和特權收入,是不受議會擎肘的財政收入。這就使得財政可以脫離社會公眾的根本約束和控制,成為著重服務於君主個人,而不是為市場提供公共服務的財政。
家計財政只直接為君主個人服務,這不符合成本與收益對稱的原則,因而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是格格不入的。
第一,家計財政是為君主個人服務的,這直接表現為財政支出是服務於君主個人的。如果支出全部來源於個人財產的收益,對整個社會所產生的影響是有限的,但到了中世紀晚期,專制君主單靠自身的財產收益不足以滿足其揮霍的需要。於是,財政收入來源進一步轉向非個人財產。此時,如果收入是有限的,對整個經濟的負面影響也將是較小的,即使財政依舊只為君主個人服務,新興資產階級的利益受到的影響也是極其有限的。不為資產階級服務的家計財政反而要資產階級為此付費。這本身就不符合成本與收益相對稱的原則,也就說明家計財政與市場經濟有著內在的矛盾。這就從根本上說明資產階級反對私人財政是必然的。而封建專制的橫征暴斂成為這場反對鬥爭的導火線。
第二,市場經濟的發展客觀上也要求建立起與之相適應的公共財政。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政府提供公共服務。在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有許多事情是市場所無法做到的,如國防、國內社會秩序的穩定、公共工程建設等等。由於這些事情與個人直接的自利目的存在著矛盾,因此,無法指望由市場本身來完成這些任務。這樣,中世紀晚期,專制君主的所作所為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利於市場經濟的發展的。例如,君主為維護自身的利益,需要保護領地的安全,而這也間接地為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國防這種共用品。由此看來,人民納稅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而合理的標準之一就是納稅要與享受的服務相對稱。同時,人民納稅還要在他們的可承受範圍內,否則,這反而會影響人民納稅的初衷,而使自身利益遭到損害,而這對於整個經濟來說,就是資本和市場的發展也要受到扭曲,顯然,這是不利於新興資產階級的利益的。因此,客觀環境也要求有一個有利於市場經濟發展的財政,它既能為資產階級的利益服務,又不會過多地損害他們的利益。而這隻有公共財政才能做到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