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律關係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審計法律關係是指審計法律規範在調整審計行為過程中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審計法律關係,首先以審計法律規範的存在為前提,其次它產生於行使審計監督權的過程之中,三是以權利、義務關係為核心。
審計法律關係內容,是指審計法律關係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這種權利、義務是相互銜接的,並由國家強制力予以保證的。
在具體審計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即為審計法律關係的主體。無論是實施審計一方的當事人,還是接受審計一方的當事人,儘管他們在審計過程中所處的地位不同,但每一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和承擔一定的義務。所以,他們均是審計法律關係中的主體。我國審計法律關係的主體有三個方面:一是實施審計一方的當事人,包括各級國家審計機關、各級審計機關中具體從事審計業務的人員,以及授權性主體,包括審計機關授權實施審計的審計特派員等;二是接受審計一方的當事人,如國務院各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國有的金融機構,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國家事業組織,其他應當接受審計的單位和以上單位中的有關人員;三是與審計法律事實有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審計法律關係主體,在法定範圍內,可以實現自己的意志。
與審計法律關係主體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是審計法律關係的客體。審計法律關係客體,是指審計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如果沒有客體,主體的權利、義務就失去了目標,就變得毫無實際內容。審計法律關係的客體主要是審計法律關係主體的法律行為,也包括審計監督的對象,如被審計單位有關經濟活動,反映經濟活動的會計資料及其他資料,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審計監督行為,審計監督維護的國家資金財產等。
我國審計法律關係(國家審計法律關係)屬予一種行政監督法律關係,具有行政監督法律關係固有的基本特征:
1.因為國家審計法律關係是國家審計機關在對國家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過程中發生的,因此,在參與國家審計法律關係的當事人中,必有一方是國家審計機關。
2.由於審計法律關係往往是由國家審計機關單方面行為產生的,不需要徵得被審計一方的同意;同時,作為當事人一方的國家審計機關對於違反國家規定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做出處理處罰決定,另一方當事人必須執行。因此可 見,審計法律關係中當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國家審計機關處於主導地位,其他當事人處於被動地位,是一種監督與被監督、命令與服從的關係。
3.在審計法律關係中,權利和義務是對立統一的,往往在權利中含有義務,在義務中含有權利。如被審計一方有義務接受審計,對審計決定不服也有權利申請覆議和提起訴訟。
4.審計法律關係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都是由審計法律、法規先行確定的,沒有選擇性,也不能隨意變更或否定其效力。因此,審計法律關係具有國家先行確定力。
5.審計法律關係中審計人與被審計人發生爭議,其解決途徑,-是由被審計人申請覆議;二是對覆議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式予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