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承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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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承諾制度是指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就其提供的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的真實和完整做出的保證制度。
審計承諾制度源於《審計法》第三十一備關於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的規定.審計承諾制度是審計機關依法實施審計。要求被審計單位積極、真實、全面提供會計資料和其他相關資料。並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意見,以明確審計機關或審計組和被審單位之間責任關係的程式性制度。
1.強制性。是《審計法》三十一條規定的具體化。違反《固有企業財務審計準則》第十五條承諾內容。審計機關將提出依法適宄有關貴任人責任的建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適宄刑事貴任。
2.責任性。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是被審計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財務主管人員對其承諾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二是承諾書是劃分審計者和被審計者之間法律責任的依據。
3.程式性。是審計程式的一項重要內容.必須在實施審計時完成。
4.合規性。承諾內容完整,符合《國有企業財務審計準則》的規定。
5.時效性。承諾書必須在審計報告征求意見之前,由被審單位法定代表人和財務主管人員表明態度。簽署完畢按規定時同送交審計組。
1.明確了被審計單位應負的責任。向審計組及審計人受及時、全面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資料和其他相關資料.是被審計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責任:不提供上述資料.因受法定職責、許可權和檢查手段的局限, 無法揭示被審計企業會計報表反映會計信息的真實情況. 難以作出完整、正確的審計結果(審計決定和意見).被審計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受.應當對由此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
2.有利於形成正確的審計報告意見和審計評價。 承諾書反映了被審單位執行的會計策略, 利於分析存在問題的原因、性質, 並對照審計目標。衡量審計工作有無遺滿, 證據是否充分、意見是否恰當,以便產生正確的審計結論和意見。
3.有利於保護審計人員,防範審計風險。被審計企業承諾書對審計方面涉及的有關財務問題以書面方式陳述, 當被審單位發生法律訴訟以及和審計人員發生分歧意見, 可以書面承諾書為證據,減輕或解脫審計貴任.如被審單位高層管理竄通舞弊, 手段隱敞極難發現,但審計過後,企業內部舉報被檢查機關查獲, 被審單位承諾書如無說明,曼IJ構成欺詐行為。由此涉訴審計人員,將根據舞弊金額大小判定審計人員負有全部,部分或無法律責任.在此承諾書提供了有利的支持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