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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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合伙人通常是針對合伙會計師事務所來說的,是指對審計有影響的決策者或與客戶管理層和審計委員會保持經常聯繫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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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持有註冊會計師證書;
(2)在會計師事務所執業;
(3)成為合伙人或者股東前3年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4)有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後最近連續5年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法定審計業務的經歷,其中在境內會計師事務所的經歷不少於3年;
(5)成為合伙人或者股東1年內沒有因採取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而被省級財政部門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銷會計師事務所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