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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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買賣(Time-barg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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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定期買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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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買賣的內容[2]
商法中的定期買賣是民法中定期買賣的一種特殊形式。定期買賣成立的前提條件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著關於確定的給付時間的約定,並且約定的內容應成為買賣契約中具有決定性意義的組成部分。
約定之遵守,可以使契約生效;違反約定則會導致契約失效。約定給付時間可以有兩種方式。一種方式是不僅規定了一個確切的給付日期,同時還申明,債權人可以對遲延給付提出抗辯。在此情形下,契約中常使用“固定”、“準確”、“準時”等字句。另一種方式是,在契約中不必指定一個確切的時間,而只是規定從一個時間或一個時期之後的一個期間內開始給付生效。例如,已購貨物可以在買受人提出接受後兩個星期內作出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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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買賣的特點[3]
定期買賣的特點是出賣人在買賣合同成立時,定有期限或期間,待期限屆滿或期間到來時,才發生權利的轉移或交付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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