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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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是指已被購買或自建並取得所有權證書的房屋。存量房是相對於增量房而言的,增量房是指房地產開發商投資新建造的商品房,存量房是指已經投入使用的房地產,因此存量房一般是指二手房。存量房買賣是指通過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的再次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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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的買賣程式[1]
首先應由買賣雙方當事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生效後的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轉移登記。其基本辦理程式為:1.簽訂契約;2.申請填表;3.交驗書證;4.權屬審查;5.繳納契稅;6.受理登記;7.交費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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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屋買賣[2]
房產市場是將房屋按是否使用過分為增量房屋和存量房屋。增量房屋是指首次出售的商品房,而存量房屋是指已使用過的房屋如已購公房、不可售公房等。購買增量房屋與購買存量房屋,在繳納稅費方面有不同的規定,此外購買增量房屋往往享有一定的優惠政策,如可申報藍印戶口、減免契稅等,而購買存量房屋則尤此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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