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出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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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出保證金(Refundable Deposits;Deposit for Recogniz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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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出保證金是指金融企業按規定交存的保證金,包括交易保證金、存出分保準備金、存出理賠保證金、存出共同海損保證金、存出其他保證金等。存出保證金應按實際存出的金額入賬。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因辦理業務需要存出或交納的各種保證金款項。
二、本科目可按保證金的類別以及存放單位或交易場所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存出保證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結算備付金”、“應收分保賬款”等科目;減少或收回保證金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存出或交納的各種保證金餘額。
存出保證金按照存出目的,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由於經營需要、為了與經營合作方有效開展某種經營活動,或者取得對方的信任等原因而存放在對方或者第三方的保證金,這種保證金因商務行為而產生;另一種是受行政管理部門(包括法律法規授權、委托管理的組織)要求,為了取得某種資格或從業條件而存放在行政管理部門的保證金,這種保證金不屬於因商務行為而產生。為了區別,將前者稱為“商務保證金”,後者稱為“行管保證金”。
一、兩者區別
這兩種保證金有著不同的性質。首先是產生的原因不同。商務保證金屬於商務行為範疇,行管保證金屬於行政管理範疇;
其次是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同,商務保證金的債權債務關係屬於民事法律調整範疇,行管保證金屬於行政法律調整範疇;
再次資金數額上的變動情況不同,行管保證金往往隨著企業經營情況的不同、國家政策的調整等原因有可能發生變化,長期由行政部門掌握,而商務保證金往往隨著相關經營活動的終結而相應進行處置,期限相對較短;
第四是處置後的涉稅關係不同,商務保證金在違約等情形下可以用作違約金、賠償,屬於經營行為,在合乎規定的情況下稅法確認為經營損失,有可能在所得稅稅前列支,行管保證金在違反規定的情況下,一般充當罰款、罰金等,而行政罰款是不可以在所得稅稅前列支的;
第五是到期後安全兌現的風險不同,商務保證金的安全風險相對於行管保證金而言風險要大得多,行管保證金的風險類似於其他貨幣資金。
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商務保證金和行管保證金應當列入“其他應收款”核算,行管保證金可下設明細科目分別進行核算。
二、實務例解
某建築安裝企業到外地開展經營業務,應當地稅務部門要求向稅務部門繳納了各10000元的發票保證金和納稅保證金,從當地稅務部門領取了發票並開展經營活動。則:
借:其他應收款——發票保證金10000
——納稅保證金10000
貸:銀行存款20000
工程結束後,企業按期繳銷發票,沒有違反稅法的情況,稅務部門退回保證金,則:
借:銀行存款20000
貸:其他應收款——發票保證金10000
——納稅保證金10000
如果工程施工期間因為違反稅法,被稅務部門處罰,以10000元納稅保證金抵繳罰款,則:
借:營業外支出10000
貸:其他應收款——納稅保證金10000
工程結束,企業繳銷發票,稅務部門檢查後認為有違反發票管理規定而給與5000元罰款,餘款退回企業,則:
借:銀行存款5000
營業外支出5000
貸:其他應收款——發票保證金10000
金融企業的存出保證金的財務處理沒有涉及呀,可否用案例來說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