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集體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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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集體職工是指大集體所有制企業中的職工,是指財產屬於城鄉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的經濟組織。所謂“大集體職工”就是大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職工,主要是城鎮和鄉村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較大類型的企業職工。
國家的許多集體企業之所以糾紛和衝突不斷,在某種程度上與其一直存在產權不清的問題密切相關。
1、根據物權法草案第60條,應確認大集體企業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當企業和職工發生產權糾紛時,當集體企業違反有關集體企業領導人員的產生、罷免條件和程式規定時,當集體企業上級管理機構違反有關集體企業領導人員產生、罷免條件和程式規定時,有關政府部門一定要認真履行職責,客觀公正的查清事實真相,依照法律法規作出恰如其分的結論,嚴肅處理隨意損害職工合法權益者,使矛盾及時得以化解,使社會關係趨於和諧。
2、進一步理順國有和大集體企業混崗的問題,對大集體企業職工、集體企業狀況進行一次調查摸底,特別是集體企業中“混崗”的全民職工,相對數量不會太大。
3、制定相應政策,讓大集體職工參加社保。由於大部分企業已經不景氣甚至倒閉、解散、參保的全部費用可由個人承擔,免收“滯納金”(其費用很難承擔),強調其自願參保;即可使大部分大集體職工心理有所平衡和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