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集体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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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集体职工是指大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职工,是指财产属于城乡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所谓“大集体职工”就是大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主要是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较大类型的企业职工。
国家的许多集体企业之所以纠纷和冲突不断,在某种程度上与其一直存在产权不清的问题密切相关。
1、根据物权法草案第60条,应确认大集体企业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当企业和职工发生产权纠纷时,当集体企业违反有关集体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罢免条件和程序规定时,当集体企业上级管理机构违反有关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产生、罢免条件和程序规定时,有关政府部门一定要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的查清事实真相,依照法律法规作出恰如其分的结论,严肃处理随意损害职工合法权益者,使矛盾及时得以化解,使社会关系趋于和谐。
2、进一步理顺国有和大集体企业混岗的问题,对大集体企业职工、集体企业状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特别是集体企业中“混岗”的全民职工,相对数量不会太大。
3、制定相应政策,让大集体职工参加社保。由于大部分企业已经不景气甚至倒闭、解散、参保的全部费用可由个人承担,免收“滞纳金”(其费用很难承担),强调其自愿参保;即可使大部分大集体职工心理有所平衡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