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媒體銷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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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媒體銷售法(Mass media sel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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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媒體銷售法是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傳播訊息給社會大眾的促銷方式[1]。
大眾媒體銷售法的形式[1]
大眾媒體銷售法可分為公告(publicity)及廣告(advertising)兩種形式,進一步說明如下。
1、公告
公告是把商品或廠商名稱標示,在大型集會、運動會、音樂會、演講會等場合呈現於大眾面前的做法。由於這種做法並不透過傳播媒體,故不一定要付費。
2、廣告
廣告是非人員的大眾傳播方式,可透過收音機、電視、電影等視聽媒體,以及報紙、雜誌、商品目錄(catalogues)等印刷媒體以付費方式辦理。此外,也可用單張(leaflet)、信件、廣告牌、海報、或在電話簿上刊登廣告等方式辦理。
廣告由於是透過媒體或信件等傳播訊息給社會大眾,所以做法上必須有準備好的訊息、寫成文字,或稱為廣告詞(advertisement, or message)提供給媒體。因此,廣告詞內容的構思非常重要。因為大眾媒體廣告,尤其是電視廣告,費用以秒為單位計算,如何利用最簡單的文字說明產品性質,使的瞬間傳播給社會大眾,並使他們對產品有初步的認知,接著產生好印象,進而採取購買之行動。易言之,如果能用簡單的口號,切入重點,深入人心,激起消費者的購買欲,是促銷成功的首要條件。這一點並不容易做到,需要專業與多年的經驗方能達成。
一般言之,廣告的對象有的是針對產品,而有的是針對某團體或產業,依各個的特殊目的而定。通常產品的廣告目的在於刺激消費者增加對某一特定品牌或產品總體的消費。前者也稱為品牌廣告(brand advertising),而後者稱為產品屬性廣告(generic advertising)。至於產業或機構對象的廣告則旨在提升產業總體的社會形象,或公司的聲譽,使其產品更受到社會大眾的信賴,人人愛用,藉以擴大該公司產品的銷售量。
大眾媒體銷售法的優缺點[1]
大眾媒體銷售法的最大優點是,對每一位消費者所花的成本較低,例如食米的電視廣告,花500萬元,但如有500萬人次看到此廣告訊息時,每人次所花的費用僅及1元。其次,廠商對媒體廣告較有掌控力量,因所用的廣告辭、廣告時間等均可事先決定。
大眾媒體廣告的缺點是短時間不容易瞭解消費者的反應,不像人員促銷法馬上知道對方的反應,而適時採取適當的因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