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用信用證擔保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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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備用信用證擔保貸款[1]
備用信用證擔保貸款是指出口企業作為借款人向銀行申請貸款時,以提交銀行可接受的銀行開立的備用信用證為擔保的貸款業務。
備用信用證擔保貸款一般應用於周轉期比較長的中長期貿易貸款。多用於境內三資企業的貿易融資,三資企業利用外國母公司的資信,為在國內的融資提供擔保。[1]
銀行開立信用證作為擔保,正常情況下受益人(賣方)只需出示備用信用證便可按信用證項下金額提款使用。這一工具常用來支持私募債券的發售、行業票據的融資、杠桿租賃和出口信貸項下的融資等交易。[2]
備用信用證擔保貸款的風險[3]
成為信用證受益人的銀行和其他投資者在提供貸款時要承擔何種風險呢?信用證對於銀行和其他放款機構有幾種形式的風險暴露:例如,簽發機構無力支付承借款項,從而造成拖欠。因為信用證的資信不如投保的存款,銀行作為受益方持有信用證時,當信用證簽發商拖欠款項時,銀行收回部分可能很少,甚至顆粒無收.同時,一些條例規定受益方不得根據信用證強迫銀行在支付款項就可能違反銀行管理法規的情況下償還欠款(例如,償付總額超過了法定放款限額的情況)。
作為受益人的銀行必須十分註意備用信用證協議文件是否齊備以便他們日後可以為要求獲得償付準備有法律效力的廬;明。獲得受粒木權利的銀行,只有在成功地顯示出符合信用證所載條款的要求時,才能合法地要求從簽發者獲得償還。此外,破產法也給作為受益人的銀行在試圖根據信用證收回貸款時提供一些潛在的危險。在一些法庭裁決中,根據聯邦破產法典規定,根據有效伯用證的應付帳款屬於優惠項目。在宣佈破產時,該應付帳款應遲還給借款人。
簽發信用證的銀行是否也面臨風險暴露?回答是肯定的。簽發信用證的銀行可能會有很大的利率和流動性風險。如果簽發銀行在事先沒有被通知的情況下被迫根據信用證規定而付款時,銀行不得不在不利條件下籌集大筆資金。如果信用證要求償付的總額相對於銀行的信貸能力來說是相當大的一部分時,該機構就會發現自己處於一個相當不利的籌款地位-銀行可以運用各種工具來減少由他們簽發信用證帶來的風險暴露。比如:
第一,經常重新協商備用信用證擔保的貸款期限,以利於貸款期限可以根據客戶變化的環境不斷調整,而且受益人也不需要去催逼收款;
第二,根據地區和產業分散銀行提供備用信用證的業務,以避免風險暴露的集中;
第三,出售信貸備用信用證的部分參與權,以便同其他種類放款機構共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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