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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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設施(Infrastru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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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設施概述[1]
“基礎設施”(Infrastructure)一詞又可譯為“基礎結構”。最早對基礎設施給予足夠重視的經濟學家當推羅森斯坦—羅丹,他在1943年把一國或一地區的社會總資本或社會總投資分為兩類:“社會分攤資本”(Social Overhead Capital,SOC)和“私人資本” (Private Capital,PC),前者即指基礎設施。赫爾希曼(A.o.Hirschman)將後者又稱之為“直接生產性活動”(Directly Productive Activites DPA)。這種分類觀點一直為後人所承襲。
後來錢納里(H.Chenery)和莫塞·賽爾昆(Moises Syrquin)明確地將社會產業部門分為兩大部門,即為可交易部門和非可交易部門,前者包括初級產品部門和製造業,後者包括社會基礎設施和服務業,其中社會基礎設施又包括建築業、水、電和煤氣業、運輸業以及通訊業等。
麥格勞—希爾公司的圖書公司1982年出版的《經濟百科全書》,進而對基礎設施作了比較詳細的解釋。該書寫道:“基礎設施是指那些對產出水平或生產效率有直接或問接的提高作用的經濟項目,主要內容包括交通運輸系統、發電設施、通訊設施、金融設施、教育和衛生設施,以及一個組織有序的政府和政治體制……”。
基礎設施的特點[1]
1、先行性和基礎性
基礎設施所提供的公共服務是所有的商品與服務的生產所必不可少的,若缺少這些公共服務,其他商品與服務(主要指直接生產經營活動)便難以生產或提供。
2、不可貿易性
絕大部分基礎設施所提供的服務幾乎是不能通過貿易進口的。一個國家可以從國外融資和引進技術設備,但要從國外直接整體引進機場、公路、水廠是難以想象的。
3、整體不可分性
通常情況下,基礎設施只有達到一定規模時才能提供服務或有效的提供服務,象公路、機場、港口、電信、水廠等這樣的行業,小規模的投資是不能發揮作用的。如電站大壩不能只建到河中間、機場跑道不能留半截不修完、連接兩城市的輕軌不能只建一半等等。
4、準公共物品性
有一部分的基礎設施提供的服務具有相對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類似於公共物品。
非競爭性是指:一部分人對基礎設施的消費或使用不影響他人的消費或使用。比如公路,每個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同時使用而不受影響。
非排他性是指:不可能禁止他人使用基礎設施所提供的服務,或要在花費很高的成本後才能禁止,對這樣的服務,實際上任何人都不可能將另外的人排除在外。
1、基礎設施是直接生產部門的建立與發展的基礎與前提條件沒有基礎設施
2、外部經濟的作用比如由於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的發展,直接推動了生產和人口向城市集中,導致經濟活動在地理上的集中,實現了規模經濟活動,又進一步促進生產部門和企業平均生產成本與交易成本的降低。從另一個角度講,這種經濟活動的集中又會促進基礎設施降低單位服務成本,提高利用效率,有助於基礎設施本身的發展,形成良性迴圈。
3、基礎設施的發展,有利於社會經濟結構的轉變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基礎設施的發展戰略[1]
1、平衡增長理論
在西方發展經濟學中,平衡增長理論產生於20世紀40年代初。所謂“平衡增長”,是指在整個工業或整個國民經濟各個部門中,同時進行大規模地投資,使工業或國民經濟各部門按同一比率或不同比率全面地得到發展,以此來徹底擺脫貧窮落後面貌,實現工業化或經濟發展。
平衡增長可以分為三種類型:
一是強調投資規模的平衡增長理論,其核心是要通過“大推進”式的投資來剋服經濟中存在的“不可分性”,以推動各工業部門的全面增長,達到實現工業化的目標。
二是強調經濟發展如何起步、走什麼樣的發展路線(development path)的平衡增長理論,其核心是要求將資源配置到國民經濟各個部門(包括工業在內),使整個經濟全面地實現增長,以擺脫“貧困惡性迴圈”,達到經濟發展。
三是既強調投資規模,解決“不可分性”,又強調國民經濟總體都同時全面增長,這是一種折中類型。
2、不平衡增長理論
不平衡增長理論的形成,是以赫希曼的著作《經濟發展戰略》在1958年的出版為標誌的。這種理論的主要觀點是,發展中國家應當集中有限的資源首先發展一部分產業,以此為動力,逐步擴大對其他產業的投資,帶動其他產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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