壟斷性工資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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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壟斷性工資差別[1]
壟斷性工資差別是指因某種制度性因素,或勞動力的某些自然特征導致勞動辦供求的特殊矛盾,從而使某些職業的勞動者處於壟斷地位所形成的工資差別。壟斷性工資差別是非補償性和非競爭性的工資差別。
壟斷性工資差別的發生情況[2]
具體而言,壟斷性工資收入發生在以下兩種情況下:
- 1.制度性因素造成的壟斷性工資差別
某種職業、行業、或某些地區所需要的勞動力出現短缺,但由於制度性因素的限制(如行業工會、產業工會、國家行政權力甚至社會經濟體制的限制),使其他勞動者無法轉入這個職業,勞動力供求運動中的競爭程度受到抑制,從而使勞動力短缺的職業、行業、地區的勞動者處於壟斷地位,獲得壟斷性收人。例如,中國城鄉之間、國有壟斷性行業與一般行業之間、沿海與內陸之間就存在著行政管理體制、經濟體制方面的障礙,從而產生了制度性壟斷工資差別。
壟斷性工資差別的制度性因素的成因,一般都可以歸結到生產力水平的低下和市場發育的不全。因此,通過發展生產力和健全勞動市場機制,創造條件消除造成阻礙勞動力流動的外部因素,就可以逐步消除這種壟斷性工資收入。
- 2.勞動者自然特征引致的壟斷性工資差別
某種職業、行業或地區所需要的勞動力出現稀缺,但是,由於這種勞動力質量的自然特征,使得對其補充供給很難實現,或者很難馬上實現,從而使勞動力短缺的職業、行業、地區的勞動者處於壟斷地位,獲得壟斷性收入。
人力資本投資理論可以部分解釋這類工資差別:當掌握某種特殊知識或技能的勞動力出現短缺時,其他勞動者無法在短期內掌握這種職業或行業的特殊技能,從而使原有的勞動者保持壟斷地位,獲得較高的工資;但隨著時間的延展,其他勞動者在高工資的刺激下會進行人力資本投資,掌握這個職業或行業所需的知識或技能,從而最終勞動力的供求達到平衡,縮小或消除壟斷性工資差別。
但是,在現實中,一些勞動者的能力結構的某些特征,是不能或無法用人力資本投資行為進行解釋。這類勞動力的供給,幾乎不具有彈性,當這種職業的勞動力的供給出現稀缺時,在需求的作用下,這類勞動者的工資就會急劇上漲,獲得壟斷性工資收人,如圖1所示。其中,與橫軸垂直的曲線為具有特殊能力結構特征的勞動力供給曲線,由其勞動力特殊的能力結構所決定,其供給沒有彈性,在需求增加的作用下,其工資也急劇上升。顯然,這類勞動者的工資收入不是由其自身的價值所決定,而是由勞動力市場對其需求決定。對他們的需求越是增長,其壟斷性的工資差別就越大。
這種壟斷性工資收入,也可以叫作租金性工資收入。因為這種壟斷性工資收入中,含有很高的“租金”成分。租金(rent)一詞從土地的租金派生而來。現代經濟學理論認為,在現代生產力條件下,土地供給幾乎是無彈性的,因此,為使用土地而付出的價格(地租),不是取決於土地本身的實際價值,而是取決於市場對它的需求。勞動力市場中對某些具有特殊天賦的勞動者的需要同樣存在這種現象。這些勞動者的供給也幾乎是無彈性的,因此,為使用他們而付出的工資,也像地租一樣,不是取決於他們本身的生產或再生產的費用,而是取決於社會對他們的需求。
租金性工資收入的例子最典型的是演藝界和體育界“明星”的收入。文體“明星”具有他人不易或不能具有的才能,而這些才能通常不是花費大量培訓費用就一定能夠獲取的,他們的供給幾乎完全沒有“彈性”,同時,他們又受到社會大眾的歡迎,對他們的市場需要常常是極其巨大的。因此,他們的工資很可能高到令人不可思議的地步。
按照現代經濟學的觀點,這種壟斷性的工資仍然屬於符合現代經濟規範的收入,其存在具有合理性,社會不應當簡單地禁止這一部分特殊勞動者獲得高額收入,否則對社會、對民眾、包括對文化體育本身的發展都沒有好處。正確的對策是由政府部門對這一類壟斷性工資收入課以遠超過普通個人的重稅並強化管理。這樣一方面可以縮小社會的貧富差距,實現社會公平,同時也不會影響具有特殊才能的勞動者的勞動積極性,從而給社會創造更多的精神財富和物質財富。
同時我們還應註意,這類T資差別也具有補償性因素在內。原因在於這類壟斷性工資收入仍具有不穩定特征。在其能力結構的功能的高峰時期,工資收入很高;但由於勞動力生命周期的原因,能力結構的特殊功能一旦喪失,工資很快就大幅度地降低。由於這類特殊職業的風險性,也需要相應的高工資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