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公路貨運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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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統一公路運輸所使用的單證和承運人的責任,聯合國所屬歐洲經濟委員會負責草擬了《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CMR),並於1956年5月19日在日內瓦由歐洲17個國家參加的會議上一致通過並簽訂。該公約共有12章,就公約的適用範圍、承運人責任。合同的簽訂與履行、索賠與訴訟,以及連續承運人履行合同等作了較詳細的規定。
為了滿足集裝箱的運輸,聯合國所屬歐洲經濟委會成員國之間於1956年締結了關於集裝箱的關稅協定。參加這個協定簽字國有歐洲20個國家和歐洲以外的7個國家。協定的宗旨是相互允許集裝箱免稅過境,在這個協定的基礎上,根據歐洲經濟委員會的倡儀,還締結了《國際公路車輛運輸協定》(TIR),根據規則規定,對裝運集裝箱的公路承運人,如持有TIR手冊,允許由發運地至目的地,在海關封志下途中不受檢查,不支付稅收,也可不付押金。這種TIR手冊是由有關國家政府批准的運輸團體發行,這些團體大多是參加國際公路聯合會的成員,他們必須保證監督其所屬運輸企業遵守海關法則和其他規則。協定的正式名稱為《根據TIR手冊進行國際貨物運輸的有關關稅決定》。該協定有歐洲23個國家參加,並從1960年開始實施。從某種意義上說儘管上述公約或協定有地區性限制,但仍不失為當前國際公路運輸的重要公約和協定,並對今後國際公路運輸的發展具有一定的影響。
為了統一公路運輸所使用的單證和承運人責任,聯合國所屬歐洲經濟委員會負責草擬了《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簡稱CMR,並於1956年5月19日在日內瓦由歐洲17個國家參加的會議上一致通過簽訂。該公約主要內容是公約適用範圍、承運人責任、合同的簽訂與履行、索賠與訴訟,以及連續承運人履行合同等。
1、適用於由公路以車輛運輸貨物而收取報酬的運輸合同,接受貨物和指定交貨地點依據合同的規定在兩個不同的國家,其中至少有一國是締約國。
2、如車輛裝載運輸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經由海上、鐵路、內陸水路或航空,但貨物沒有從車輛上卸下,公約仍對整個運輸過程適用。但應證明以其他運輸方法運輸時所發生的有關貨物的滅失,或損害並非系由於公路承運人的行為或不行為所致,而僅是由於其他運輸方式或由於此種運輸方式運輸時才會發生的原因所致。若發貨人與其他運輸方式的承運人訂立了僅是關於貨物運輸合同的,則公路承運人之責任不得依本公約予以確定,則應依照使用其他運輸條件的承運人的責任規定予以確定。如沒有這些規定的條件,公路承運人的責任仍依據本公約的規定予以確定。
3、若公路承運人本人也為其他運輸方式下的貨物運送人,其責任也應依照上述1的規定予以確定,但在作為公路承運人和其他運輸方式的承運人時,他則具有雙重身份。
4、公路承運人應對其受雇人、代理人或其他人為執行運輸而利用其服務的任何其他人的行為或不行為一樣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