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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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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制度是指由國家(或國家和雇主)全部負擔雇員的養老保險費,雇員個人不繳費的一種典型的福利型養老保險制度。[1]

  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制度,是社會主義國家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的一種養老御度,由蘇聯創建併在20世紀中期被其他社會主義國家仿效的一種養老模式。該制度與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由政府統一包攬並面向全體國民,所以又被稱為政府統包型養老保險制度。[2]

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制度的特點[2]

  ①國家憲法把以養老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保險制度確定為國家制度,規定老有所養、病有所醫是公民應享受的基本權利。

  ②養老保險遵循基本分配製度即按勞分配原則,保險的享受條件和待遇標準工齡直接掛鉤。

  ③養老保險的資金完全來源於政府和企業,勞動者個人不負擔任何社會保險費用

  ④通過人民代表機構對社會保障管理施加影響,參與養老保障制度的實施與管理

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制度的分類

  國家統籌型分為兩種類型:

  1、福利國家所在地普遍採取的,又稱為福利型養老保險,最早為英國創設,目前適用該類型的國家還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亞、加拿大等。

  該制度的特點是實行完全的“現收現付”制度,並按“支付確定”的方式來確定養老金水平。養老保險費全部來源於政府稅收,個人不需繳費。享受養老金的對象不僅僅為勞動者,還包括社會全體成員。養老金保障水平相對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亞養老金待遇水平只相當於平均工資的25%。為瞭解決基本養老金水平較低的問題,一般在力提倡企業實行職業年金制度,以彌補基本養老金的不足。

  該制度的優點在於運作簡單易行,通過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對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銷市場經濟帶來的負面影響。但該制度也有明顯的缺陷,其直接的後果就是政府的負擔過重。由於政府財政收入的相當於部分都用於了社會保障支出,而且經維持如此龐大的社會保障支出,政府必須採取高稅收政策,這樣加重了企業和納稅人的負擔。同時,社會成員普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缺乏對個人的激勵機制,只強調公平而忽視效率

  2、國家統籌型的另一種類型是蘇聯所在地創設的,其理論基礎為列寧的國家保險理論,後為東歐各國、蒙古、北韓以及我國改革以前所在地採用。

  該類型與福利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一樣,都是由國家來包攬養老保險活動和籌集資金,實行統一的保險待遇水平,勞動者個人無須繳費,退休後可享受退休金。但與前一種所在地不同的是,適用的對象並非全體社會成員,而是在職勞動者,養老金也只有一個層次,未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一般也不定期調整養老金水平。

  隨著蘇聯和東歐國家的解體以及我國進行經濟體制改革,採用這種模式的國家也越來越少。

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制度的缺點[3]

  資金來源單一,國家企業財政包袱沉重,不利於企業參與市場競爭;個人不繳費不利於培養勞動者的自我保障意識,“大鍋飯”、“平均主義”助長了依賴和懶惰;非公有制經濟從業人員被排斥在覆蓋範圍之外,不利於勞動力流動,也造成不穩定的社會因素。

參考文獻

  1. 《電力企業職工社會保障》編委會編著.電力企業職工社會保障.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2006.10.
  2. 2.0 2.1 樊啟榮主編.勞動與社會保障法.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2011.08.
  3. 曾煜編著.新編養老保險實用指南.中國建材工業出版社,2003年03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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