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保險型保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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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保險型保障模式又稱國家統包型社會保障制度,以“國家統包”為核心,由政府對福利進行直接分配,社會保障事務由國家統一辦理,社會保障費由國家和企業負擔,職工個人不必繳納社會保障費用。它主要是根據馬克思的社會總產品要在個人分配之前扣除社會保障費用的理論確立的模式。[1]
在國家保險型保障模式中,以前蘇聯、東歐各國為代表,最早始於前蘇聯。
1、通過國家憲法將社會保障確定為國家制度,公民所享有的保障權利是由生產資料公有制保證的,並通過社會經濟政策的實施取得。
2、社會保障支出由政府和企業承擔,其資金來源由全社會的公共資金無償提供,由於國家已事先作了社會保障費的預留和扣除,個人不再另交保障費。
3、保障的對象是全體公民,憲法規定,每一個有勞動能力的人都必須積极參加社會勞動,對無勞動能力的一切社會成員提供物質保障。
國家保險型保障模式的宗旨是最充分地滿足無勞動能力者的需要、保護勞動者的健康並維持其工作能力。
但是,這種模式過分強調公平,使國家財政負擔過重,而且企業辦社會,使企業負擔也過重,企業競爭力下降,勞動力缺乏合理流動,職工個人也缺乏自我保障意識[1]。
“國家保險型”保障模式是由一些社會主義國家創造的社會保障模式,它始於蘇聯,並被其他社會主義國家所仿效。這種模式的基本特點是社會保障事務完全由國家(或通過國營企業等)包辦,個人不繳納任何保險費,在保障目標上是以追求社會公平為主,在保障範圍上主要以城市居民為對象,有些國家也包含鄉村居民。國家保險制度作為社會主義國家普遍採取過的保障模式,曾經造福於億萬人民,但因這種保險超越了現階段的承受力,經過半個多世紀的實踐,逐漸隨著蘇聯的解體與東歐國家的劇變而被據棄。即使是仍然堅持社會主義的中國,也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改革這套制度,並代之以能夠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社會化社會保障制度。因此,國家保險型保障模式作為一場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偉大實踐,正在成為歷史,或者正經歷著深刻的改革。
國外四種籌資模式大體上可分為現收現付式、部分積累式、完全積累式和社會統籌式四種。從籌措資金的方法看,基本上也可歸結為四種:個人和企業交納社會保障基金;個人和企業交納社會保障稅;國家、企業和個人交納社會保陳稅;個人強制性儲蓄交納社會保障金。國外的這四種社會保障模式同中有異,異中有同,各有優缺點,採用陰一種保障模式,要根據本國的經濟水平、經濟體制以及政治、文化和歷史傳統選定。對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都有一定的借鑒意義。比如我們可以參考法國、瑞典的個人、企業、國家三方籌資的社會統籌式和新加坡的個人強制儲蓄籌集資金以及德國、日本的個人繳納社會保障金的方式構建我國科學、合理的社會保障籌資模式。借鑒國外四種籌資模式,對照我國國情,我國應該使社會保障資金來源社會化,使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實行國家、企業和個人多渠道籌資、分項使用的籌資模式。我國近期和中期目標應該是建立以社會保險型為主,以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為輔,個人、企業和政府共擔費用的混合型社會保障模式。
如果不是以社會保障制度主體內容為依據,而是從社會保障制度的整體出發,那麼,許多國家選擇的或正在改革中的社會保障制度,其實是福利保障與保險保障乃至儲蓄保障並存、現收現付與部分積累乃至完全積累並存的混合型保障模式。各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進程亦表明瞭相互吸引對方的經驗教訓已經成為改革時尚,這可能使混合型保障模式成為一種世界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