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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险型保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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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家型保障模式

  国家保险型保障模式又称国家统包型社会保障制度,以“国家统包”为核心,由政府对福利进行直接分配,社会保障事务由国家统一办理,社会保障费由国家和企业负担,职工个人不必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它主要是根据马克思社会总产品要在个人分配之前扣除社会保障费用的理论确立的模式。[1]

  在国家保险型保障模式中,以前苏联、东欧各国为代表,最早始于前苏联。

国家保险型保障模式的主要特征

  1、通过国家宪法将社会保障确定为国家制度,公民所享有的保障权利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保证的,并通过社会经济政策的实施取得。

  2、社会保障支出由政府和企业承担,其资金来源由全社会的公共资金无偿提供,由于国家已事先作了社会保障费的预留和扣除,个人不再另交保障费。

  3、保障的对象是全体公民,宪法规定,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必须积极参加社会劳动,对无劳动能力的一切社会成员提供物质保障。

  4、工会参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决策管理

国家保险型保障模式的评价

  国家保险型保障模式的宗旨是最充分地满足无劳动能力者的需要、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并维持其工作能力

  但是,这种模式过分强调公平,使国家财政负担过重,而且企业办社会,使企业负担也过重,企业竞争力下降,劳动力缺乏合理流动,职工个人也缺乏自我保障意识[1]

  “国家保险型”保障模式是由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创造的社会保障模式,它始于苏联,并被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所仿效。这种模式的基本特点是社会保障事务完全由国家(或通过国营企业等)包办,个人不缴纳任何保险费,在保障目标上是以追求社会公平为主,在保障范围上主要以城市居民为对象,有些国家也包含乡村居民。国家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普遍采取过的保障模式,曾经造福于亿万人民,但因这种保险超越了现阶段的承受力,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逐渐随着苏联的解体与东欧国家的剧变而被据弃。即使是仍然坚持社会主义的中国,也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改革这套制度,并代之以能够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化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国家保险型保障模式作为一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伟大实践,正在成为历史,或者正经历着深刻的改革。

  国外四种筹资模式大体上可分为现收现付式、部分积累式、完全积累式和社会统筹式四种。从筹措资金的方法看,基本上也可归结为四种:个人和企业交纳社会保障基金;个人和企业交纳社会保障税;国家、企业和个人交纳社会保陈税;个人强制性储蓄交纳社会保障金。国外的这四种社会保障模式同中有异,异中有同,各有优缺点,采用阴一种保障模式,要根据本国的经济水平、经济体制以及政治、文化和历史传统选定。对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比如我们可以参考法国、瑞典的个人、企业、国家三方筹资的社会统筹式和新加坡的个人强制储蓄筹集资金以及德国、日本的个人缴纳社会保障金的方式构建我国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障筹资模式。借鉴国外四种筹资模式,对照我国国情,我国应该使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社会化,使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实行国家、企业和个人多渠道筹资、分项使用的筹资模式。我国近期和中期目标应该是建立以社会保险型为主,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辅,个人、企业和政府共担费用的混合型社会保障模式。

  如果不是以社会保障制度主体内容为依据,而是从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出发,那么,许多国家选择的或正在改革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其实是福利保障与保险保障乃至储蓄保障并存、现收现付与部分积累乃至完全积累并存的混合型保障模式。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程亦表明了相互吸引对方的经验教训已经成为改革时尚,这可能使混合型保障模式成为一种世界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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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1.0 1.1 张馨,陈工,雷根强.《财政学》[M].科学出版社,2006年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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