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辦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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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企業辦社會,主要是針對傳統的國有企業而言的,企業建立和興辦了一些與企業生產經營沒有直接聯繫的機構和設施,承擔了產前產後服務和職工生活、福利、社會保障等社會職能。
解決好國企辦社會職能問題對於提高企業效率、增強企業活力等意義重大。經過多輪改革,大部分國企辦社會問題已得到了很好解決,而在部分領域和部分企業仍存有較大規模的辦社會問題,但有關各方對其規模和性質存在不同看法。進一步推進國企分離辦社會改革需對此有一個全面的瞭解,並要正確認識該問題長期得不到根本解決的根源和難點,做到有的放矢、統籌安排。
兩大原因導致國企辦社會問題長期無法得到根本解決
一是區域內社會服務供給不足,市場化程度不高。
國企分離辦社會大致可以分為三種情形:一是所在地區經濟較發達,市政服務水平較高,國企無論效益好壞,社會職能都容易剝離,實踐中也確實得到了很好解決,如東部地區,大部分國企的“三供一業”都交給了市場化的專業公司;二是企業效益較好,移交資金充裕,但所在地區缺乏專業的承接主體,職工反對交給低水平的社會機構,“三供一業”、離退休人員管理、醫療教育機構等仍保留在企業內;三是企業效益差,移交資金缺乏,地區經濟又落後,沒有相應的專業化社會機構,尤其是一些邊遠地區,缺乏基本的社會保障能力,根本不具備分離條件。可見,國企能否分離辦社會職能與地區經濟發達程度高度相關。對於所在地區經濟發展較好的企業,可以通過外包、出售、改製等方式交給專業機構,提高內部服務的市場化程度。對於所在地區經濟相對落後的企業,不可強行推進移交或剝離,可以與地區城鎮化建設同步規劃解決。
二是很多國企把辦社會當作職工福利,主觀上不願意分離。
國企通過主辦“三供一業”對職工進行隱性補貼,通過內設醫療和教育機構方便職工就醫、子女上學,通過對離退休人員加強服務提高職工歸屬感和凝聚力,這些本質上都屬於職工福利。在效益好的時候,企業可以自行消化上述成本,可以承擔內部提供的低效損失。一旦企業效益不好,“福利定勢”又使得職工不願意分離辦社會、不願意取消隱性補貼。企業從資產保有和職工穩定等因素考慮,主觀上也不願意分離。這樣就使得企業辦社會問題成為企業長期包袱。對於這一原因,需要通過完善職工薪酬福利體系、規範企業成本費用等手段,倒逼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
一、底子難摸清,實際費用難掌握。
一是各地填報數據可比性差,難以直接加總。雖已明晰了五類企業辦社會職能機構,但各地的情況千差萬別,很難以一個口徑準確界定成本負擔範圍和移交費用標準,各地對企業辦社會的範圍、標準等的理解也不一致;二是地方和企業的不合理預期會誇大費用規模。自上而下的摸底調查會給地方和企業形成不合理的預期,即上報的負擔越大,未來獲得的補助會越多,由此會擴大企業辦社會範疇,誇大費用支出規模;三是實際所需費用彈性很大。如“三供一業”移交,地方一般要求“先改造後移交”,改造標準、移交費用等都是多方談判的結果,彈性非常大。
二、分離費用的承擔主體難確定。
分離國企辦社會職能的一個關鍵問題是所需資金從哪裡來,誰該是費用承擔的主體。出於生產經營和職工福利的考慮,民營企業也會主辦一些社會職能,如建設職工用房、開辦幼兒園等。國企作為一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無論從成本還是效率考慮,都應該是分離辦社會的費用承擔主體,如哈電集團“三供一業”移交後,每年可為企業節省5600多萬元。但實踐中問題要複雜得多。一是經過多輪改革後,分離辦社會問題主要集中在煤礦、鋼鐵等大型工礦企業,這些企業普遍經營困難,無力承擔巨大的移交費用;二是企業辦社會的形成多有歷史原因,而為地區內居民提供社會公共服務又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職責,因此各級政府也有義務承擔相關的移交改造費用;三是基於搞活國企、盤活國資,讓國企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考慮,出資人也應主動化解國企辦社會問題。顯然,分離辦社會的費用需要企業和政府共同來承擔,但如何分攤、以誰為主是個難題,既要調動企業的積極性,又不能完全由政府來兜底。
三、地方承接有難度。
國企辦社會問題嚴重的主要分佈在經濟相對落後、財政實力較弱的地區,這些地方一般沒有能力承接國企分離的辦社會職能。一是沒有足夠的財力分攤移交費用;二是缺乏有能力的專業化社會服務機構。即使企業有資金、有意願,也會因地方沒能力、職工反對等原因而難以移交。如離退休人員管理問題,地方很難按現有的國企承辦標準接收相關人員和職能。
1、分類解決國企辦社會職能
國企辦社會職能可以劃分為政府事務、社會公益和職工生活服務等三類。對政府事務類職能,如普通中小學教育、公檢法、消防、離退休人員社保統籌管理等職能,要按已有法規徹底落實分離;對社會公益類職能,如醫院、大中專院校及職業教育、公共交通、道路建設及維護、居民區“三供一業”、社區環衛等市政建設等職能,要明確各項社會服務的本地標準,並視地區發展和企業條件確定是否分離對職工生活服務類職能,如幼兒園、托兒所、浴室、食堂、物業公司等,由企業自主決定是否保留或分離,國資管理部門要監督其加強成本考核。
2、對“三供一業”等具有產業性質的辦社會職能,要堅持市場化方向,“一企一策”分類解決。
一是堅持市場化方向,多渠道分離。解決國企辦社會問題不能“一刀切”,更不能搞“運動”,要結合地方發展情況、企業自身條件和企業意願,確定是否需要分離。分離辦法要多元化,可以行政式移交,也可以產業化運作。選擇移交的,費用標準需通過談判、第三方評估等方式確定,做到公開透明。要積極鼓勵引入外部投資者參與解決,通過外包、出售、合營、混改等方式搞活搞好。
二是以企業為主體,“一企一策”分類解決。國企辦社會問題成因複雜,很大部分是企業對職工的福利,不能全部由政府兜底解決,要以企業為主體,“一企一策”分類解決。對於企業經濟效益好、自身不願分離的,要監督其加強成本考核,提高經營效率;對於企業願意移交而地方又有能力承接的,要處理好各方利益,確保移交工作穩定;對於企業願意移交而地方沒能力承接的,不要急於求成,要創造條件,結合地方規劃、城鎮化建設同步推進。
3、建立分離資金多方分攤機制,積極探索市場化的資金籌集渠道
“三供一業”等移交費用巨大,資金來源是問題解決的關鍵。國務院國資委在“三供一業”分離試點中採取了“中央和企業總部出大頭、地方企業和地方政府出小頭”的做法,有效調動了地方和企業的積極性。未來還需積極探索更多市場化的資金籌集渠道。一是與其它經營性資產捆綁進行移交分離;二是企業自主進行產業化經營。部分企業的辦社會職能產業基礎好、社會信譽高,如職業教育、供水供熱等,有條件通過自主經營籌集改造費用,核心是要取消各種交叉補貼,加強內部管理,提高經營效率;三是引入外部投資者。“三供一業”等辦社會職能對部分國企來說可能是包袱,但對很多專業企業來說卻是好的資產、好的業務,都有意願進入。
4、暫不具備分離條件的地區,要統籌安排、分步推進
對於一些暫無能力承接“三供一業”的地區,如邊遠礦區、老工業地區等,中央和地方要積極創造條件,將分離國企辦社會職能與舊城改造、城鎮化建設等事項結合起來,統籌安排、分步推進。一是充分利用舊城改造、國企棚戶區改造等政策,統籌安排支持國企分離辦社會職能的資金;二是與地區城鎮化建設同步解決。財政在安排區域城鎮化建設資金時,要按規劃安排國企職工住宅區“三供一業”的設施改造費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