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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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審計是指審計機構依法對被審計單位固定資產增減、使用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的審計監督。
固定資產審計的範圍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併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也屬固定資產審計範圍。
- 審查固定資產是否存在、是否歸被審計單位所有;
- 審查規定資產的計價是否合理;
- 審計固定資產增減變動;
- 確定規定資產的期末餘額是否正確;
- 審查固定資產的披露是否充分。
(一)確定固定資產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確定固定資產的實際存在和運行狀況是否良好;
(三)審查被審計單位對固定資產的所有權是否受留置權等限制;
(四)審查固定資產的計價方法是否適當;
(五)確定固定資產折舊政策和會計處理是否符合會計準則的規定,並與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六)審查固定資產交易事項會計處理的適當性,固定資產及折舊在會計報表上披露的恰當性。
真實性:審查確認固定資產的出售、報廢、毀損是否轉入固定資產清理予以沖銷;查明向其他單位投資轉出固定資產是否轉入長期投資;查明經營租入固定資產是否增加企業固定資產帳。
完整性:審查已完工不結轉固定資產和融資租賃固定資產不入固定資產帳的情況。
所有權:應區分經營和租賃兩種性質的租入固定資產,查明後者是否已納入固定資產核算;應確定作為債務擔保抵押出去的固定資產。
計價:應分別驗證購入、自建、投資轉入、融資租入、改建擴建、捐贈、盤盈固定資產的入帳價值;應確定折舊計算及累計折舊帳戶餘額的正確性,以便認定固定資產凈值的正確性。
分類:除審查按實物形態進行分類明細核算外,還應查明使用、未使用和不需用固定資產,經營租入和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提折舊與不提折舊固定資產,改擴建支出與修理支出的分類正確性。
帳務正確性:審查確認固定資產總帳、明細帳以及實物資產的一致性,必要時可對固定資產進行監督盤點。
合法性:審查固定資產增減變動的批准手續;查明固定資產入帳價值確定的合規、合法性,查明折舊方法及其運用的合法性。
充分揭示性:審查確認會計報表對折舊方法、固定資產增減變動、資產租賃抵押等情況做了必要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