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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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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是指由團體作為投保人保險人訂立的,以團體的全體成員為被保險人,以意外傷害作為保險事故保險合同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險事故一般意外傷害保險並沒有根本不同,其主要區別就是在於投保人為團體,被保險人該團體的成員。此處的團體就是各種組織體,可以是企業,也可以是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等。[1]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的內容[2]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規定,凡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所在單位向保險公司集體辦理投保手續。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一般為一年,自起保日的次日零時起到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期滿時,可另辦續保手續。

  保險金額可根據投保單位支付保險費的能力選定,一般一個投保單位選定一個保險金額。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因意外事故以致死亡或殘廢的,保險人按下列規定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因遭受意外傷害以致死亡(包括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一定時期內死亡)的,給付保險金全數;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殘的,根據其傷殘程度,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比如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雙目永久完全失明或兩肢永久完全殘廢,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時一肢水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半數;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以上各種情況之外的傷害,以致永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身體機能,或永久喪失部分勞動能力、身體機能,按照喪失程度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不論一次或多次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保險人均按規定給付保險金,但給付的累計數不得超過保險金額全數,給付金額累計總數達到保險金額時。保險責任終止。

  由於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廢,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被保險人自殺或犯罪行為;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詐騙行為;戰爭或軍事行動;被保險人的其他非意外傷害的傷亡等等,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

  參加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投保單位應填寫投保單一份和全體被保險人名單一式三份,經保險人核定承保後簽發保險單。被保險人在投保時,應指定受益人,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投保單位如因人員變動,需要加保、換人或退保;或因詖保險人要求變更受益人,應填寫變動通知單一式三份,送交保險人據以簽發批單,作為保險單的附件(已發生給付的被保險人不能申請退保和換人)。被保險人中途離職,不論已否辦理批改手續,均自離職之日起喪失保險效力,保險人應退還已交的未到期保險費。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險費率根據行業(工種)或工作性質分別制定。投保單位應在保險起保日一次交清保險費,有特別約定的可分期繳付保險費。保險人收到保險費後,保險單開始生效。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死亡或傷殘時,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通過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並提供下列單證:保險單;投保單位、有關部門的事故證明;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治療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保險人在接到申請後,經過調查核實,按規定給付保險金。一般規定如果從傷亡事故發生之日起經過1年不提出給付保險金申請,即作為自動放棄權益

參考文獻

  1. 米新麗.商法學 原理與案例.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10.11
  2. 馬鳴家.商業保險實務.中國商業出版社,1996年10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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