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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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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由团体作为投保人保险人订立的,以团体的全体成员为被保险人,以意外伤害作为保险事故保险合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事故一般意外伤害保险并没有根本不同,其主要区别就是在于投保人为团体,被保险人该团体的成员。此处的团体就是各种组织体,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1]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内容[2]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规定,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自起保日的次日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可另办续保手续。

  保险金额可根据投保单位支付保险费的能力选定,一般一个投保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人按下列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因遭受意外伤害以致死亡(包括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定时期内死亡)的,给付保险金全数;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致残的,根据其伤残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比如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水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以上各种情况之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数不得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自杀或犯罪行为;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战争或军事行动;被保险人的其他非意外伤害的伤亡等等,保险人不负给付责任。

  参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人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换人或退保;或因詖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人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已发生给付的被保险人不能申请退保和换人)。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人应退还已交的未到期保险费。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制定。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交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付保险费。保险人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伤残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投保单位、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一般规定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1年不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参考文献

  1. 米新丽.商法学 原理与案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11
  2. 马鸣家.商业保险实务.中国商业出版社,1996年10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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