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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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商標請求權[1]
商標請求權是指商標權人的商標權受到侵害或者即將受到侵害時,享有依法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保護其商標權的權利。
商標請求權法律規定[1]
根據《商標法》第30條規定,享有商標異議權;
根據《商標法》第32條、第33條的規定,享有申請商標覆審權;
根據《商標法》第4l條規定,享有註冊商標爭議權;
根據《商標法》第50條、第53條等條款的規定享有提起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權;
根據《商標法》第53條規定,享有請求行政救濟權;
根據《商標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享有訴前停止侵權行為、財產保全、證據保全請求權。
商標請求權形式[2]
商標請求權的形式主要有以下5種:
(1)商標異議權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這裡的“任何人”當然而且尤其包括商標權人。因為,任何非商標權人或與商標權人無利害關係的人所提出的異議都毫無實際意義,並且還要付出一定的異議評審費。只有商標權人或與商標權人有利害關係的人所提出的異議才具有實際意義,即商標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為初步審定的商標與其在先權利有相同或近似之處,併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商標局才有可能作出駁回申請的異議裁定。
(2)商標覆審權
如果商標註冊申請人對被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申請商標不服的話,申請人在收到商標局駁回申請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覆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如果當事人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經商標局裁定不服的,當事人在收到商標局異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覆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參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3)註冊商標爭議權
商標權人或者利害人對已經註冊的商標存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准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參見《商標法》第四十一條)。
(4)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權
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就商標使用行為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Et起十五日內,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就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參見《商標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上述權利的主要方面,寓於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之中。
商標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參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做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參見《商標法》第五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