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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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请求权[1]
商标请求权是指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受到侵害或者即将受到侵害时,享有依法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保护其商标权的权利。
商标请求权法律规定[1]
根据《商标法》第30条规定,享有商标异议权;
根据《商标法》第32条、第33条的规定,享有申请商标复审权;
根据《商标法》第4l条规定,享有注册商标争议权;
根据《商标法》第50条、第53条等条款的规定享有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权;
根据《商标法》第53条规定,享有请求行政救济权;
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享有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请求权。
商标请求权形式[2]
商标请求权的形式主要有以下5种:
(1)商标异议权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这里的“任何人”当然而且尤其包括商标权人。因为,任何非商标权人或与商标权人无利害关系的人所提出的异议都毫无实际意义,并且还要付出一定的异议评审费。只有商标权人或与商标权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所提出的异议才具有实际意义,即商标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与其在先权利有相同或近似之处,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才有可能作出驳回申请的异议裁定。
(2)商标复审权
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对被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申请商标不服的话,申请人在收到商标局驳回申请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如果当事人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经商标局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在收到商标局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参见《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注册商标争议权
商标权人或者利害人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存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参见《商标法》第四十一条)。
(4)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权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商标使用行为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Et起十五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参见《商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上述权利的主要方面,寓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之中。
商标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参见《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参见《商标法》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