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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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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救济权的概念

  商标救济权是指广义上的救济权利,是指商标注册人及利害关系人将商标争议提交有关机关处理的权利。享有商标救济权的主体主要有商标注册人和利害关系人。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利害关系人是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商标侵权诉讼利害关系人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3日《关于西施兰注册商标侵权纠纷案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该批复对商标注册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是否有权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答复,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具有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西施兰”注册商标侵权纠纷案中,商标注册人与使用人签订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商标局备案,该合同合法有效。许可人依据合同约定取得了“西施兰”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有权禁止包括许可人(商标注册人)在内的任何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认为,在上述情况下,发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直接受到侵害的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的权益。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有关规定,西施兰联合企业有限公司(被许可人)依据其享有的独占使用权,可以和商标注册人作为共同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单独起诉。1998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作为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纪要第一次明确知识产权利害关系人的概念,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起诉人,可以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独占、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继承或者正在发生继承的知识产权财产权利的继承人等。

  上述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规定了商标侵权案件中关于利害关系人的基本范围。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明确规定了利害关系人有诉讼权利,即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200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又进一步明确了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在申请诉前临时禁令案件中的法律地位,规定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上述规定明确了商标救济权的主体及主体所享有的救济权范围。

商标救济权主要权利[1]

  商标救济权主要包括以下几项权利:

  (一)商标异议权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据此,商标异议权任何人都可以享有和行使.当然实践中提出异议的都是利害关系人。行使此权的期限是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之内,超出此期的商标异议则不再受理,异议受理机构为商标局

  (二)申请复审权

  商标复审是指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商标局关于商标异议的裁定及商标局撤销商标的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裁定。

  从我国商标法第32条、第33条、第49条规定来看,能够提起复审的事由有三项:第一、商标经初审后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申请人可以申请复审。第二、商标局经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有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复审。这里的当事人包括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即申请人)。第三、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审,申请复审的时间为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述复审裁定或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三)请求撤销权

  请求撤销权是指有关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对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但已获得注册的商标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主要针对下列几类商标:

  1.违反商标法第十条使用了禁用标志、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使用了不得注册的标志和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于这类注册商标,由商标局撤销;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且对这类商标的撤销没有规定时间限制。

  2.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复制、摹仿或翻译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滥用代理权注册他人的商标;违反第十六条不适当使用地理标志误导公众的注册商标;违反第三十条损害他人在先权的注册商标和恶意抢注他人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

  对于此类注册商标,请求撤销的人应当是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的时间为白被申请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行使撤销权,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并通知有关当事人答辩后作出裁定。

  3.恶意注册他人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

  对于此类注册商标的撤销请求没有时间的限制,即不受五年期限的约束。

  4.其他有争议的注册商标,应当在五年内提出撤销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上述各种撤销申请作出维持或撤销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四)请求行政处理和行政调解权

  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在发生商标侵权引起商标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以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起诉权

  1.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裁定不服,对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撤销商标的申请作出的维持或撤销的裁定不服,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2.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针对商标侵权所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发生商标侵权引起纠纷,当事人协商不成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不成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六)诉前保全申请权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无论是申请责令停止侵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还是申请证据保全,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闩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七)申请海关保护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商标权人将其商标权在海关备案并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海关有权应商标权人的申请或主动扣留侵权嫌疑物和处理侵权货物,并依法对收货人或发货人处以罚款。但对商标权民事纠纷,由当事人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选择司法、仲裁或其他方式解决,海关不予受理,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海关监管放行被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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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孙双秀,王延明,王金贵编著.品牌·商标·法律保护.甘肃文化出版社,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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