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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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商標異議裁定[1]
商標異議裁定是指商標局在充分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的意見和理由的基礎上,對商標異議成立與否作出決定。
商標異議裁定的基本程式[1]
商標異議裁定的基本程式是:商標局在收到《商標異議書》後,將其副本轉給被異議人,令其在規定的期限內(從收到通知之日算起,30日內)作出書面答辯,然後根據雙方陳述的理由,經調查核實後作出裁定。答辯期滿,未提交答辯,視為被異議人棄權,裁定照常進行,將裁定結果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覆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覆審程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商標異議裁定結果[2]
商標局在作出異議裁定後要將異議裁定書寄給異議人與被異議人。異議裁定有兩種結果:
(1)異議理由不成立,經初步審定的商標予以註冊。申請人取得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2)異議理由充分,異議成立。初步審定的商標不予註冊。
商標異議裁定的生效[3]
1.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節選(2001年10月27日)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請覆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生效。
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核准註冊。
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准註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2. 行政法規及法規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節選(2002年8月3日)
第二十三條 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所稱異議成立,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異議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准。
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已經刊發註冊公告的,撤銷原註冊公告,經異議裁定核准註冊的商標重新公告。
經異議裁定核准註冊的商標,自該商標異議期滿之日起至異議裁定生效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註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經異議裁定核准註冊的商標,對其提出評審申請的期限自該商標異議裁定公告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