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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國際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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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國際註冊(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Trademarks)

目錄

什麼是商標國際註冊

  商標國際註冊,即是指根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或者《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即馬德里體系),由成員國的法人和自然人,通過本國商標主管機關向設在日內瓦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提交的,可以同時在除申請人所在國之外的其他成員國要求取得領土延伸保護的商標註冊申請。經過規定的審查程式,由國際局在《國際註冊簿》上予以登記,在其編髮的《國際商標公告》上進行公告,併發給註冊人商標國際註冊證。這樣的一系列活動,被稱為商標國際註冊。

商標國際註冊的基本程式

  首先,申請人應向國家工商局商標局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直接將各項文件寄送或直接遞交商標局,也可通過代理機構來辦理。直接申請的文件包括:填寫好的中國國際註冊申請書一份,申請書一定要加蓋公章、國內商標註冊證(或初步審定公告)複印件一份、通過代理機構遞交申請的,應附上代理委托書、商標圖樣兩張,若是彩色商標,需彩色商標圖樣兩張。申請書應按要求填寫,字跡應清晰易於辯認。

  商標局收到手續齊備的申請文件後,即登記申請日期,編申請號,計算申請人所需繳納的費用,向申請人發送《收費通知單》。

  申請人接到《收費通知單》後,應儘快按數額繳納費用,商標局只有在收到如數的匯款後,才會向國際局遞交申請。如若兩個月後商標局仍未收到匯款,便會將此申請文件及其它附件一併退還申請人,不再保留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這裡應提醒申請人註意,國際局如在商標局收到國際註冊申請之日起,兩個月之內收到商標局遞交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的收文日期便是國際局的收文日期,也就是該商標的國際註冊日期;如國際局在兩個月之後收到該申請,國際局則將國際局收到該申請的日期作為收文日期和國際註冊日期。

  如申請人想要指定保護的國家既有“協定”成員國,又有“議定書”成員國,而在本國申請註冊的商標還未取得註冊,或者說剛剛提交申請,遇到這種情況,我們建議申請人可先就“議定書”成員國提出國際註冊申請,當該商標在本國註冊後再就“協定”成員國提出後期領土延伸申請。這樣既能馬上申請商標國際註冊,又不浪費時間,儘快取得商標註冊保護,特別是當該國際註冊申請是在國內註冊申請提出六個月之內提出的,申請人還可要求優先權

商標國際註冊的方式

  (1)直接向所在國申請商標註冊

  向國外申請商標註冊時,一般應委托所在國的商標代理人。這一方面是由於申請人多不具備申請國家的商標法律知識,不瞭解申請的具體程式;另一方面則是由於大多數國家都規定非本國國民申請商標註冊須委托本國的商標代理人代為辦理。至於委托哪一家代理人,則由申請人自己擇定。申請人可以委托自己在所申請國的貿易伙伴代為尋找,也可以自己尋找,目前為許多企業所樂於接受的是委托工國的商標涉外代理機構辦理。由於這些機構與國外的許多商標代理人建立了合作伙伴關係,因此委托他們國理向國外的商標註冊申請既手續簡便,在時間上也較為令人滿意。委托這些機構辦理時,只要出具相應的委托書提供相應的商標圖樣(文字商標有時不要),指定必要的商品範圍就可以了。若申請人委托自己在國外的貿易伙伴代為辦理時,雙方應簽訂協議,寫明以我方名義申請註冊,以防商標權旁落。

  (2)商標國際註冊及領土延伸

  我國分別於1989年10月4日和1995年12月1日成立協定和協定書的成員國,因此我國企業可以通過商標國際註冊在協定或者議定書的成員國取得商標的法律保護。申請商標國際註冊須向商標局提出,其手續既可委托代理人辦理也可以自己辦理。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必須是在我國已經申請註冊的商標或者是已經註冊或初步審定的商標,其申請國際註冊指定的商品有能超出其在申請註冊時指定的商品範圍或者其註冊核定的商品範圍。

  商標局收到申請書及必要的附件、費用後,將有關的申請書件寄交設在瑞士日內瓦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由其辦理商標註冊。國際局對申請進行審查後,即將該商標註冊,頒發商標國際註冊證,同時通知指定保護的國家限期(在協定的成員國為一年,在議定書的成員國為十八個月)進行審查。這裡需要指出的是,國際註冊並不能產生專用權,也就是說,註冊人的商標並不能直接在成員國受到保護。只有當註冊人申請在某個成員國得到保護,且被請求國的商標主管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駁回其保護要求時,該國際註冊商標才能在該國享有同本國註冊商標相同的權利。

商標國際註冊相關知識

  1、什麼是商標國際註冊中的“優先權”?

  優先權原則《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工業產權國際保護確立的重要原則之一。該原則適用於國際註冊,即註冊申請人的基礎申請在商標國際註冊時享有優先權。具體內容將在本書介紹《巴黎公約》的部分繼續展開。

  2、什麼是商標國際註冊中的“基礎註冊”和“基礎申請”?

  按照《馬德里協定》或者《議定書》的規定,商標在進行國際註冊前必須已經向原屬國的註冊機關提出了國內註冊申請或者已經獲得了國內註冊。該國內註冊或申請在該商標申請國際註冊時就成為“基礎註冊”和“基礎申請”。

  3、什麼是商標國際註冊中的“領土延伸申請”?

  商標國際註冊的註冊人將自己的商標指定到馬德里聯盟成員國予以保護的申請,即是領土延伸申請。領土延伸申請分為領土延伸申請和後期領土延伸申請。領土延伸申請是指申請人在申請商標國際註冊的同時,在國際註冊申請書的有關欄目中指明要求給予保護的國家,國際註冊和領土延伸二者同時進行。後期領土延伸申請是指註冊人在其商標獲得國際註冊之後,又需在馬德里聯盟成員國中增加其商標保護國的申請,是在商標國際註冊之後進行的申請。

  4、什麼是商標國際註冊中的“原屬國”?

  原屬國就是商標註冊申請人的所在國,具體是指申請人在這個國家中具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場所,或者具有住所,或者擁有這個國家的國籍。這個國家應該是馬德里聯盟的成員國。

  5、如何獲知商標國際註冊進程的相關信息?

  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一經註冊、登記在《國際註冊簿》上之後,即由國際局負責刊登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商標公告》上,每兩周公告一次,任何人均可訂購。

  商標國際註冊證、續展證及其他有關通知,由國際局直接寄送申請人、註冊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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