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義賬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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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名義賬戶制[1]
名義賬戶制既有某些待遇確定型現收現付制的特征,又有繳費確定型積累制的某些特征。所以,名義賬戶制既可被稱為繳費確定型的現收現付制模式,也可以被認為是待遇確定型現收現付制的某種變形,從本質上講是現收現付制與積累制、待遇確定型與繳費確定型的混合模式,即DC+DB=NDC。
從融資的方式來看,名義賬戶制是建立在現收現付制的基礎之上,即社會會繳費直接用於支付當前的退休者的退休金,但它又不同於傳統的待遇確定型的現收現付制,為在名義賬戶制度下,每個工人建立的個人賬戶是“名義”上和模擬的積累制,而不是真正意義上即“資本化”的積累制,這種名義賬戶制的賬戶系統僅僅是一種“記賬”的管理方式,而不需實際存入資金。
從養老金給付的條件和規則來看,雖然個人賬戶中的資產是“名義”性質的,但退休金的給付標準原則上卻是嚴格按繳費確定型積累制規則運行的,也就是說,在退休領取養老金的時候個人賬戶中的名義資產即刻便被年金化了。一般來說,養老金給付的標準主要取決於記入個人賬戶繳費的積累、名義資產的投資增值、名義資產轉成退休年金的計算公式、退休給付指數化的公式等,上述四個因素的合計便是養老金給付的總額。
名義賬戶制的特點[1]
(一)養老金給付指數化
為保持與生活水平(工資增長率)或至少與通脹率同步,退休金給付一般來說都予以指數化,即它們都設有一些調整壽命預期的機制。例如,瑞典既考慮到了通脹也考慮到了經濟增長率:如果經濟增長率超過1.6%,那麼年度調整就會超過通脹率;如果經濟增長率低於1.6%,那麼年度調整就會低於通脹率。義大利和拉脫維亞的指數化是與通脹掛鉤的,而波蘭也是與通脹掛鉤。具體規定是,在實際工資增長率(通脹以後)變化超過20%時與其掛鉤。
(二)名義賬戶制定位於過渡期的制度選擇
一些國家在制度建立之初就明確名義賬戶制的過渡性質,最終目標是建立基金制的個人賬戶制。因此,這些國家在建立名義賬戶制的同時還平行安排了積累性質的個人賬戶。以瑞典為例,養老保險的繳費率是l8.5%,其中,繳費工資的2.5%進入個人賬戶於積累,餘下的16%在名義賬戶中記賬。波蘭積累性質的個人賬戶力度更大,19%的繳費率中,其中的7%劃入個人賬戶。蒙古建立名義賬戶制只有4年時間,也計劃從2006年開始建立積累性的個人賬戶,起步時按工資的3%做實,2020年前達到繳費工資的7.5%。
(三)嚴格規定最低退休年齡
名義賬戶制是現收現付制的籌資模式,提前退休會減少繳費人口,相應減少養老基金的收入,可能造成中短期的收支失衡。因此,歐亞六國在新制度里都規定了最低退休年齡。拉脫維亞和吉爾吉斯坦分別在建立新制度時將最低退休年齡提高了5年和3年,蒙古則通過一系列改革措施將養老金的替代率下降了近10個百分點。
(四)新舊體制轉型過渡的途徑和銜接的措施各有千秋
在轉型過程中,歐亞六國面臨著“新人”、“中人”和“老人”在轉型過程中的地位和待遇問題,能否處理好這幾種人之間的關係是涉及到轉成功與否的關鍵問題。拉脫維亞是將傳統體制下的各種素換算成“名義記錄”以後加進個人賬戶之中;蒙古的辦法是1960年以前出生的人留在傳統體制里不動。波蘭對不同年齡段的人採取了不同的辦法,例如,1968年以後出生的人必須加入到新的名義賬戶制之中,1949一l968年出生的人有權利選擇或不進入新計劃,或是二者兼而有之,1949年以前出生的人必須留在傳統體制內。義大利規定,只有1996年以後進入勞動力市場的人才能加入到名義賬戶制中,在傳統體制工作18年以上者則必須留在舊體制之中,而介於上述二者之間年齡段的人擁有選擇加入名義賬戶制計劃的權利。
(五)設立儲備基金
由於名義賬戶制抗風險的能力較弱,波蘭和瑞典為此設立了儲備基金,專門用於彌補名義賬戶制在未來資金收支缺口。波蘭的儲備基金部分來源於舊制度下的養老基金節餘。為加大儲備基金的規模,波蘭政府計劃從2002年~2008年每年都從工薪稅中提取1%加以補充。瑞典的儲備基金來源於過去的養老基金積累,其規模已達540億美元。為有效地控制養老金支出的增長速度,瑞典又進一步規定,如果養老金隱性債務達到一定水平,就立即中止養老金的指數化調整機制。
(六)建立最低養老金制度
歐亞六國充分註意到名義賬戶制缺乏社會互補功能的問題,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保障弱勢群體老年時期的基本生活。例如,他們建立了最低養老金制度,其資金完全來源於財政預算收入。最低養老金的資格條件主要是年齡和繳費年限。例如,瑞典對在本土居住3年以上年齡達到65歲的公民提供最低養老金,全額最低養老金相當於平均工資的三分之一。拉脫維亞的最低養老金條件是年齡超過60歲和5年以上的繳費,待遇標準為平均工資的四分之一。
(七)根據具體國情為名義賬戶制設定其他一些附加的功能
為特殊群體提供名義繳費紀錄,為保護某些特殊社會群體,其中5個國家為那些由於某種原因暫時離開勞動力市場而不能繳費的人設計了一種“名義記賬”的功能,即在其個人賬戶中可以記錄相應數額的名義繳費。例如,義大利規定,對於那些由於照看小孩而不能工作的母親,照顧子女的最大年限為6年,即在子女6歲之前一直由政府代為“繳費”;在波蘭,諸如失業、照看子女和看護殘障者等均可獲得個人賬戶中的政府繳費。
名義賬戶制在我國的可行性分析[2]
(1)我國養老保險覆蓋率仍然比較低。近年來,我國已加大力度建立實施養老保險制度,隨著其覆蓋率不斷加大,養老保險的收入也會不斷提高,實施名義賬戶制,有利於逐步解決當期養老金入不敷出的局面。
(2)解決轉軌成本問題。從現收現付制向基金制過度的過程中,由於新制度建立時已退休的人退休金和已工作的人的個人賬戶累積的隱性債務必須償還,這對整個社會經濟產生很大影響,甚至要持續好幾代人。名義賬戶制從本質上提供了個人賬戶的模擬運行,避開了轉軌成本問題,分散了其轉型成本。同時能平穩順利地使現收現付制轉變成基金累積制。
(3)促進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的成熟。由於我國目前沒有較為完善的基金運作環境:銀行壞賬問題、股票市場內部交易問題以及監管不嚴等問題層出不窮;養老基金的投資渠道單一、投資收益率低、托管機構運營資金的能力較差等等,我們需要一個較好的過度,而名義賬戶制能給金融市場的發展提供時間。名義賬戶在市場和機構成熟前能很快地運作,反過來它又能刺激金融市場的發展。
(4)有利於強化個人繳費和養老金間的激勵,起到推遲退休年齡,抑制提前退休的作用。我國現行的個人賬戶是將承諾用於累積的基金用於現期的支付,這樣易導致人們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喪失信心。實行名義賬戶制,可以將繳費和收益結合起來,同時明確告知參險人政府是如何應對現收現付問題的,增加制度透明度,從而提高人們的信心。同時其對勞動者繼續留在勞動市場上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延後了勞動者退休時間,不僅可以減少當前養老金的支付壓力,還可作為在職勞動者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從而擴大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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