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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账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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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名义账户制[1]

  名义账户制既有某些待遇确定型现收现付制的特征,又有缴费确定型积累制的某些特征。所以,名义账户制既可被称为缴费确定型现收现付制模式,也可以被认为是待遇确定型现收现付制的某种变形,从本质上讲是现收现付制与积累制、待遇确定型与缴费确定型的混合模式,即DC+DB=NDC。

  从融资的方式来看,名义账户制是建立在现收现付制的基础之上,即社会会缴费直接用于支付当前的退休者的退休金,但它又不同于传统的待遇确定型的现收现付制,为在名义账户制度下,每个工人建立的个人账户是“名义”上和模拟的积累制,而不是真正意义上即“资本化”的积累制,这种名义账户制的账户系统仅仅是一种“记账”的管理方式,而不需实际存入资金。

  从养老金给付的条件和规则来看,虽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是“名义”性质的,但退休金的给付标准原则上却是严格按缴费确定型积累制规则运行的,也就是说,在退休领取养老金的时候个人账户中的名义资产即刻便被年金化了。一般来说,养老金给付的标准主要取决于记入个人账户缴费的积累、名义资产的投资增值、名义资产转成退休年金的计算公式、退休给付指数化的公式等,上述四个因素的合计便是养老金给付的总额。

名义账户制的特点[1]

  (一)养老金给付指数化

  为保持与生活水平(工资增长率)或至少与通胀率同步,退休金给付一般来说都予以指数化,即它们都设有一些调整寿命预期的机制。例如,瑞典既考虑到了通胀也考虑到了经济增长率:如果经济增长率超过1.6%,那么年度调整就会超过通胀率;如果经济增长率低于1.6%,那么年度调整就会低于通胀率。意大利和拉脱维亚的指数化是与通胀挂钩的,而波兰也是与通胀挂钩。具体规定是,在实际工资增长率(通胀以后)变化超过20%时与其挂钩。

  (二)名义账户制定位于过渡期的制度选择

  一些国家在制度建立之初就明确名义账户制的过渡性质,最终目标是建立基金制的个人账户制。因此,这些国家在建立名义账户制的同时还平行安排了积累性质的个人账户。以瑞典为例,养老保险的缴费率是l8.5%,其中,缴费工资的2.5%进入个人账户于积累,余下的16%在名义账户中记账。波兰积累性质的个人账户力度更大,19%的缴费率中,其中的7%划入个人账户。蒙古建立名义账户制只有4年时间,也计划从2006年开始建立积累性的个人账户,起步时按工资的3%做实,2020年前达到缴费工资的7.5%。

  (三)严格规定最低退休年龄

  名义账户制是现收现付制的筹资模式,提前退休会减少缴费人口,相应减少养老基金的收入,可能造成中短期的收支失衡。因此,欧亚六国在新制度里都规定了最低退休年龄。拉脱维亚和吉尔吉斯坦分别在建立新制度时将最低退休年龄提高了5年和3年,蒙古则通过一系列改革措施将养老金的替代率下降了近10个百分点。

  (四)新旧体制转型过渡的途径和衔接的措施各有千秋

  在转型过程中,欧亚六国面临着“新人”、“中人”和“老人”在转型过程中的地位和待遇问题,能否处理好这几种人之间的关系是涉及到转成功与否的关键问题。拉脱维亚是将传统体制下的各种素换算成“名义记录”以后加进个人账户之中;蒙古的办法是1960年以前出生的人留在传统体制里不动。波兰对不同年龄段的人采取了不同的办法,例如,1968年以后出生的人必须加入到新的名义账户制之中,1949一l968年出生的人有权利选择或不进入新计划,或是二者兼而有之,1949年以前出生的人必须留在传统体制内。意大利规定,只有1996年以后进入劳动力市场的人才能加入到名义账户制中,在传统体制工作18年以上者则必须留在旧体制之中,而介于上述二者之间年龄段的人拥有选择加入名义账户制计划的权利。

  (五)设立储备基金

  由于名义账户制抗风险的能力较弱,波兰和瑞典为此设立了储备基金,专门用于弥补名义账户制在未来资金收支缺口。波兰的储备基金部分来源于旧制度下的养老基金节余。为加大储备基金的规模,波兰政府计划从2002年~2008年每年都从工薪税中提取1%加以补充。瑞典的储备基金来源于过去的养老基金积累,其规模已达540亿美元。为有效地控制养老金支出的增长速度,瑞典又进一步规定,如果养老金隐性债务达到一定水平,就立即中止养老金的指数化调整机制。

  (六)建立最低养老金制度

  欧亚六国充分注意到名义账户制缺乏社会互补功能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障弱势群体老年时期的基本生活。例如,他们建立了最低养老金制度,其资金完全来源于财政预算收入。最低养老金的资格条件主要是年龄和缴费年限。例如,瑞典对在本土居住3年以上年龄达到65岁的公民提供最低养老金,全额最低养老金相当于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拉脱维亚的最低养老金条件是年龄超过60岁和5年以上的缴费,待遇标准为平均工资的四分之一。

  (七)根据具体国情为名义账户制设定其他一些附加的功能

  为特殊群体提供名义缴费纪录,为保护某些特殊社会群体,其中5个国家为那些由于某种原因暂时离开劳动力市场而不能缴费的人设计了一种“名义记账”的功能,即在其个人账户中可以记录相应数额的名义缴费。例如,意大利规定,对于那些由于照看小孩而不能工作的母亲,照顾子女的最大年限为6年,即在子女6岁之前一直由政府代为“缴费”;在波兰,诸如失业、照看子女和看护残障者等均可获得个人账户中的政府缴费。

名义账户制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2]

  (1)我国养老保险覆盖率仍然比较低。近年来,我国已加大力度建立实施养老保险制度,随着其覆盖率不断加大,养老保险的收入也会不断提高,实施名义账户制,有利于逐步解决当期养老金入不敷出的局面。

  (2)解决转轨成本问题。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制过度的过程中,由于新制度建立时已退休的人退休金和已工作的人的个人账户累积的隐性债务必须偿还,这对整个社会经济产生很大影响,甚至要持续好几代人。名义账户制从本质上提供了个人账户的模拟运行,避开了转轨成本问题,分散了其转型成本。同时能平稳顺利地使现收现付制转变成基金累积制。

  (3)促进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的成熟。由于我国目前没有较为完善的基金运作环境:银行坏账问题、股票市场内部交易问题以及监管不严等问题层出不穷;养老基金的投资渠道单一、投资收益率低、托管机构运营资金的能力较差等等,我们需要一个较好的过度,而名义账户制能给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时间。名义账户在市场和机构成熟前能很快地运作,反过来它又能刺激金融市场的发展。

  (4)有利于强化个人缴费和养老金间的激励,起到推迟退休年龄,抑制提前退休的作用。我国现行的个人账户是将承诺用于累积的基金用于现期的支付,这样易导致人们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丧失信心。实行名义账户制,可以将缴费和收益结合起来,同时明确告知参险人政府是如何应对现收现付问题的,增加制度透明度,从而提高人们的信心。同时其对劳动者继续留在劳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延后了劳动者退休时间,不仅可以减少当前养老金的支付压力,还可作为在职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从而扩大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参考文献

  1. 1.0 1.1 汪杨.社会养老保险名义账户制在我国的适用性研究(J).西部财会.2010,5
  2. 赖艳.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选择——名义账户制(J).商情.20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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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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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233.227.* 在 2021年4月29日 20:16 发表

错字连篇,就很离谱

回复评论
Llyn (Talk | 贡献) 在 2021年4月30日 09:31 发表

183.233.227.* 在 2021年4月29日 20:16 发表

错字连篇,就很离谱

谢谢指正,错字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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