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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登斯結構化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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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登斯結構化理論(Geddens’Structuration Theory )

目錄

吉登斯結構化理論簡介

  英國社會學家安東尼·吉登斯的結構化理論,是以批判的特點而著稱,他的結構化理論最初萌芽於20世紀70年代中後期,是在與功能主義的抗衡中誕生的。它的發展與完善經歷了很長的時間,1984年出版的《社會的構成》是該理論最成熟、最系統的著述。吉登斯的《社會的構成》可以看成是他的結構化理論的一次總結性描述。這也是吉登斯最重要的理論成果之一。在書中,吉登斯主要論說了社會結構和個人能動性這兩者之間的關係和自己的一些獨特見解,這也是社會學家們一直想解決的問題。他通過對各相關學派思想的批判性總結和創造性論述,表達了自己的“結構化理論”,一種建立在結構二重性基礎上的理論。

  該理論通過對社會學理論傳統的反思,樹立了自己的理論目標,即超越傳統理論的二元分裂的局面,確立自己的研究對象。他提出社會學所探求的社會結構,只有經過結構化過程才能得到說明。

吉登斯結構化理論的內容

  結構化理論安東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探究個人的社會行動及其能動性與社會結構之間的關係的理論。他反對社會學理論傳統上的將巨集觀與微觀、個人與社會、行動與結構、主觀與客觀視為彼此獨立存在的兩極, 要麼強調“社會結構的物化觀”, 將社會結構視為獨立於個人行動的象“物”一樣外在於個人的實踐的東西; 要麼強調微觀的個人行動、人與人之間的面對面互動和個人的意義建構, 將巨集觀現象還原為微觀現象來解釋的二元論觀點, 認為巨集觀與微觀、個人與社會、行動與結構、主觀與客觀雙方都是相互包 含的, 並不構成各自分立的客觀現實。他的這一辯證觀點全面地體現在《社會的構成》一書中所闡述的結構化理論之核心——行動與結構的二重性原理中。

  吉登斯將“結構”理解為不斷地卷入到社會系統的再生產過程之中的規則和資源: 結構具有二重性,即社會結構不僅對人的行動具有制約作用, 而且也是行動得以進行的前提和中介, 它使行動成為可能;行動者的行動既維持著結構, 又改變著結構。行動與結構之間這種相互依持, 互為辯證的關係反映在處於時空之中的社會實踐中。社會實踐依賴於行動者的創造和再創造而具有其特定的規律性: 行動者是具有知識的, 其知識是反思性的和實踐性的。因此, 在進行行動時, 行動者不僅有其行動的理由和動機, 而且還能對自己的行動及所處情境的社會和物理特性進行反思性監控; 但是行動者的知識又是不完全的,故而其行動總會遇到一些“未被認知的行動條件”——這就是社會結構, 併進而導致一些“非預期的行動後果”, 而後者又會反過來成為前者。未被行動者認知的行動條件、行動者的反思性監控、行動的理性化、行動背後的動機以及“非預期的行動後果”構成了吉登斯的“行動自我的分層模型”。吉登斯認為, 人類的所有行動都表現為這個模型, 且都是以實踐意識作為認知基礎的。

  在吉登斯看來, 社會結構並非外在於個人行動, 而是由規則和資源構成。日常生活中的規則是與實踐緊密相關的, 它們不只是對人們行動的概括, 而且對行動者的行動具有規範和導向作用。同時, 行動者運用自己的知識去採取適當的行動, 測試和確認其行動所牽涉的規則。因而行動者採取行動達到自己的目標的同時也再生產出社會結構。社會結構還包括社會行動所牽涉的資源——分配性資源和命令性資源, 它們是行動者在互動過程中不斷地再生產出來的。資源是權力的基礎, 權力是行動者改變周圍既成事實的能力, 表現在社會環境中, 則是其對資源的支配能力。然而, 資源並非權力, 只是權力得以實施的媒介。規則和資源是相互依存的: 一方面, 行動者的資源影響著其對規則的測試和確認; 另一方面, 資源又非獨立於行動之外, 而是存在於社會環境中, 社會成員在行動中賦予其各種各樣的意義, 從而影響規則的建構。因此, 行動便具備了意義的掌握與溝通, 社會的認可與製裁以及資源的支配三種特性, 且三者相互交織。資源也因此具有轉換性和傳遞性, 可以隨行動者在具體情境中的使用而得到改變。

  據此, 吉登斯認為,“社會系統的結構性特征, 既是其不斷組織的實踐的條件, 又是這些實踐的結果。結構並不是外在於個人的, …它既有制約性同時又賦予行動者以主動性”, 這就是吉登斯的“結構化理論”的核心思想。

  總之, 吉登斯通過演繹他的結構化理論試圖彌合社會學傳統上的二元論, 強調主觀一客觀, 行動—結構, 微觀—巨集觀是相互包容的, 具有二重性的, 並提出了其建構的觀點, 作出了原創性的重大貢獻。

吉登斯結構化理論的深度審視[1]

  吉登斯結構化理論的產生緣於下述背景:

  一方面,現代西方社會在政治、經濟和文化層面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迫切要求社會理論家對現代社會(特別是當代資本主義社會)做出具有深度的分析和批判;

  另一方面,自上世紀60年代以來西方社會理論陷入了方法論的二元紛爭之中,迫使當代西方理論家重構一個新的社會理論分析框架,從而出現了一股“新的綜合復興努力的跡象”[2]

  吉登斯明確系統地概括了現代西方社會理論中根深蒂固地存在的行動與結構的二元對立,確立了從人類實踐活動看待社會的理論向度,把結構與行動視為人類實踐活動的兩個側面。這是其結構化理論最具創新、最顯特色之處,它標志著當代西方社會理論的“實踐論”轉向。馬克思曾說:“人們自己創造自己的歷史,但是他們並不是隨心所欲地創造,並不是在他們自己選定的條件下創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從過去繼承下來的條件下創造”。[3]吉登斯的結構化理論正是對馬克思的這句名言的深刻反思。他吸取了馬克思實踐觀的某些思想,並且做出了富於創見的思考和發揮,但他誇大了實踐主體的能動和能知特性,否認了物質生產實踐在社會構成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因而吉登斯實踐觀存在根本的缺陷。在這個意義上,吉登斯並沒有徹底解決行動與結構的二元對立問題,但無論如何,吉登斯的理論努力無疑是值得贊賞的,也是富於啟發性的。

  現代社會理論的兩大分野

  主體與結構、社會與個人的關係(即行動與結構的關係),“一直就是社會科學的一般理論最為棘手的老問題”[4]。在這個問題上,現代西方社會理論界中長期以來形成了兩大明顯對立的理論派別:(1)強調結構的各種結構主義和功能主義;(2)強調個體的各種解釋學思想傳統。事實上,在某些古典社會理論家中,這種方法論上的二元對立就已經隱性存在,但是,這種方法論上的基本分歧沒有像在某些現代社會理論中那樣不可調和地突顯出來。這“實際上表明在社會科學體系中缺乏一般性的理論,因而具有不成熟的性質”[5]

  通過對於現代西方社會理論的廣泛考察,吉登斯系統概括了西方社會理論中長期存在的兩種對立的理論分野:從結構出發看待社會的客體主義和從行動出發看待社會的主體主義[6],揭示了其中根深蒂固地存在的行動與結構的二元對立,並且把其歸結為社會理論的本體論問題。

  客體主義是指功能主義(包括系統理論)和結構主義,它是二戰以後大部分時間里的主流共識,試圖確立社會客體的某種“霸主”地位,具有鮮明的機械決定論色彩。在功能主義和結構主義之間,儘管存在著某些明顯的差異,但是仍然具有某些顯著的相似之處,即都傾向於自然主義和客體主義的立場。在結構主義與功能主義那裡,社會事實具有獨立於人的客觀性、普遍性和對人的行為的某種強制性,社會整體不能化約為各組成部分之和,相對其個體組成部分(即那些構成它的人類主體行動者)而言,社會整體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因而分析社會的實體性結構具有首要的地位和意義。

  主體主義主要包括解釋學和各種形式的“解釋社會學”,它在當代產生了顯著的影響,試圖確立主體的某種霸主地位,是一種唯意志論。在解釋學思想傳統中,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有著巨大的差異,解釋學集中體現了結構主義者所一貫強烈反對的那種“人本主義”。在解釋學的思想觀念中(正像狄爾泰所表現出來的那樣),主體與社會客體對象之間的鴻溝被強化到了極致。主體性是文化歷史體驗的結構核心,並且就此成為社會科學或人文科學的根基。在主體經驗範圍之外,是與之相異的物質世界,接受與人無關的因果關係的支配。在各種解釋社會學里,對於闡明人的行為來說,具有首要地位的是行動與意義,而有關結構的概念則不那麼顯要,對制約問題也談得不多。相反,在功能主義和結構主義看來,結構凌駕於行動之上,它的制約性特征更是受到特別的強調。

  無論是客體主義視角,還是主體主義視角都存在根本的缺陷:

  (1) 缺乏對於具有認知能力的行動者的充分說明。在客體主義者那裡,人類行動者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計,主體主義者則誇大了人的主體性,因而二者都沒有正確揭示行動者的特性。

  (2)缺乏對於社會結構的正確理解。在客體主義者那裡,結構是某種類似自然事物的實體性的存在,主體主義則否認結構的存在,因而二者都沒有正確看待結構的特性。

  (3)缺乏對於行動者和社會結構之間關係的正確闡明。在主體主義和客體主義那裡,個人與社會、行動與結構、微觀與巨集觀是截然分離的兩種既定現象,體現了根深蒂固的二元對立,因而更談不上對於二者之間關係的合理說明。

  因此,吉登斯認為,客體主義和主體主義這兩種對立的視角不僅僅是認識論的問題,而且是一種本體論的問題。這無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正如特納所言,“我認為吉登斯對社會學的最有力的批判之一是對社會理論中二元論——如微觀與巨集觀理論、主體(人) 與客體(結構)、個人與社會、主觀主義與客觀主義,以及類似的引起巨大爭論的二分法——的駁斥。”[7]在現代西方社會理論中,諸多社會思想家也意識到社會理論中存在的兩大分野以及一系列二元對立問題,並且試圖綜合這種理論分歧以消除一系列二元對立問題,但是,諸多思想家並沒有明確系統概括出這個問題,也沒有明確把其提升到本體論的高度,因而在這個問題上並沒有取得突出的進展和重大的成績。吉登斯試圖從本體論上解決這個問題,重建社會理論的出發點,這無疑是找到瞭解決問題的方向。正如吉登斯所言,這將“創立一種社會科學研究的嶄新思路,以開拓與社會思想的既有傳統有實質性差異的新路徑”。[6]

  人類社會的實踐根基

  在吉登斯看來,人類社會包含了無數的具體實踐活動,它們由結構組織起來,並且體現為模式化的關係網路,社會系統的結構性特征既是人類實踐活動的條件,也是其結果。客體主義和主體主義“都沒有為理論反思找到一個恰當的起點,實際上,應集中關註於被再生產的實踐(reproduced practices)”[8]。吉登斯拋棄了從主體出發或者從客體出發看待社會的兩種視角,確立了從人類社會實踐看待社會的研究思路,從而實現了當代西方社會理論的重大轉折。

  人類社會包含了無數具體的實踐活動,它本身也是建立在人類實踐活動之上的。人類社會“並不是一個‘預先給定的’(pre- given)客體世界,而是一個由主體的積極行為所構造或創造的世界”,“社會的生產與再生產必須被認為是社會成員的技能性實現,而不僅僅是一系列機械的過程。”[8]人類行動者是具有一定知識的、可以運用資源來實施行動的個體,實踐是具有能知和能動的行動者在一定時空之中運用規則和資源持續不斷地改造外部世界的行動過程,行動者在人類社會的生產和再生產中占據了主體的地位和作用。行動者在日常接觸中進行區域化和例行化的活動,從而構成了日常生活實踐;這種活動在一定區域和地點的反覆進行構成了制度性的實踐,導致社會制度(由結構中被反覆使用的各種規則和資源所構成的模式化社會關係體系)的形成,社會制度 (包含了政治、經濟、法律和符號等四種制度類型)本身又同時是區域化和例行化的日常生活實踐的中介。社會系統體現為社會關係在時空之中的模式化,而這種模式化是由處在一定時空之中的無數具體實踐活動實現的;由規則和資源所構成的結構是一種各種社會關係脫離時空的虛擬秩序,是體現在無數具體實踐活動之中並且把它們貫穿起來的一條“紅線”。實踐本身包含了四種模式化的社會關係,即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法律制度和符號秩序,其中,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都歸屬於社會結構中的支配性層面,在社會制度體系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社會系統是跨越一定時空、立足於無數具體實踐活動之上,並且由結構組織起來的關係網路。結構作為社會系統在縱向上的一種虛擬關係,促使無數具體的實踐活動(包括在場和缺場的互動)跨越時空持續不斷地進行,在橫向上體現為社會關係的模式化(即在場和缺場的整合),即社會系統的各項制度。社會既不是類似自然界動植物的有機體,也不具有內在的實體性結構,社會總是相互聯繫和相互交織的,存在於人類社會實踐之中,社會的結構只是一種虛擬的秩序,並且體現在個人的實踐活動之中。同時,社會也不僅僅是個人的集合體,社會事物也不能歸結為個人的邏輯性堆砌,社會系統本身具有結構的特性,它超越了個體生命的存在,並且對於個體具有制約作用。在這個意義上,主體和客體、行動與結構、微觀與巨集觀不是固定不變、截然相反的兩種既定現象,“緊密滲入時空中的社會實踐恰恰是同時構建主體和社會客體的根基”[6]

  由此可見,在人類社會中,單純的行動或者結構都不是社會生活的惟一內容,行動與結構二者在社會生活中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行動和結構都不是截然不同的兩種既定現象,而是實踐活動中兩個相互滲透的側面。只有從人類社會實踐活動出發,才能對於社會生活本身做出合理的闡明。“社會科學研究的主要領域既不是個體行動者的經驗,也不是任何形式的社會總體的存在,而是在時空向度上得到有序安排的各種社會實踐。 ”[6]因此,結構化理論(Structuration Theory)本身是建立於人類社會實踐(praxis)基礎之上的社會理論。(吉登斯把結構(structure)與行動(action)兩個字眼拼湊在一起,構造了一個英語新詞structuration,強調結構里有行動、行動也產生結構。結構化概念首次出現於其《發達社會的階級結構》一書中。)

  在這個意義上,實踐在吉登斯結構化理論中無疑具有首要的地位和作用。人類社會本身是建立在實踐活動之上的,實踐既是人類行動者的存在方式,也是社會系統的基礎;行動與結構是實踐活動的兩個側面,並且在人類實踐活動中實現了動態的統一。吉登斯通過確立人類社會實踐看待社會的理論向度,既努力突出行動者主體的能動性,又肯定社會結構客體的制約性,從而力圖剋服主體主義和客體主義的二元對立。這是吉登斯結構化理論最具創新、最顯特色之處。郎友興指出,“吉登斯將其理論重心放在對實踐的分析,從而使他自己成為如西方某些學者所稱的關於實踐的理論家”[5]

  社會實踐的當代闡釋

  在結構化理論中,實踐具有能知和能動的行動者在一定時空之中運用規則和資源持續不斷地改造外部世界的行動過程。吉登斯批判吸取了現代理論的成果,建構了新的社會實踐觀。首先,恢復了具有認知能力的人類行動者的概念,揭示了人類行動者的能知和能動的特點,樹立了行動者在實踐活動中的主體地位和作用。其次,引入了時空關係的視角,把時空視為實踐活動中的內在構成性因素,闡明瞭實踐活動的時空特性。最後,重構了規則和資源的概念,將其視為實踐活動的方法論手段和工具手段,從而為具體闡明實踐的基本形式及其關係提供了可能。

  第一,吉登斯認為,很多社會理論家忽視了認知能力的行動者。一方面,客體主義者“忘記了絕大多數的我們作為人類行動者所做的是我們有意圖的行動,我們瞭解我們如此行動的理由。”[2]另一方面,絕大多數的英美學者既沒有對於行動給予話語層次的註意,也沒有聯繫身體來探討行動,剝奪了人的行動在時空之中的情境關聯。因此,“我們在社會理論中必須恢復具有‘認知能力的人類行動者’的概念”。[2]

  吉登斯綜合精神分析學的成果,並且加以改造,通過闡明行動者的意識圖式揭示了行動者的能知特性。 在意識層面上,行動者具有無意識動機、實踐意識和話語意識。無意識動機源自行動者的本體論安全感(信任他人和消除焦慮),是激發行動動機的原動力。實踐意識是行動者只可意會、卻不能言傳的意識,話語意識是行動者可以言傳的意識,實踐意識和話語意識構成了行動的反思性(即根植於人們所展現、並期待他人也如此展現的對行動的持續監控過程)。人類行動者的反思能力始終貫穿於日常行為流中,只在一定程度上體現於話語層次,在多數情況下存在於實踐意識之中。行動動機、實踐意識和話語意識構成並貫穿於行動者的有意圖的行動過程,雖然行動者不能完全認識行動的各種條件,行動的諸多後果也是超出預期的,並且成為了後續行動的條件,但是,行動者對於行動的各種條件依然具有相當的認識,並且成為了行動的構成要素。

  在行動層面上,行動具有反思性、非決定性和社會性。行動不是互不聯繫的單個行為的總和,人的行動是一種持續不斷的行為流;行動並不是由一堆或一系列單個分離的意圖、理由或動機組成的,而是一個我們不斷地加以監控和“理性化”的過程。在這個意義上,“反思性 ”是人類行動中一個十分明顯且重要的特征。行動者在任何時候都“本來可以以別的方式行動”,即行動的非決定性,這體現了行動的能動作用。吉登斯對行動能動作用的闡述是與對權力概念的重構相關聯的。在吉登斯看來,傳統的權力概念存在巨大的缺陷,它不折不扣地體現著主客兩分的二元論,權力是實現某種結果的能力,亦即能動作用。個體有能力“改變”既定事態或事件進程,這種能力正是行動的基礎;資源(即實施人對人的控制的權威性資源與實施人對物的控制的配置性資源)是權力之源,提供了權力實施的現實工具和手段,行動者或多或少總會掌握和運用一定資源,因而主體實施權力達到某種結果的能力獲得了現實的可能性,由不斷發生的事件所構成的世界因此並未具有一個確定的未來。行動不僅具有能動性,而且具有規範與溝通的一面,因為行動涉及到規則與規則的遵守,而且既然它隱含著規則,那麼,所有的行動都是社會的,即行動是社會性的行動。

  由此可見,吉登斯通過揭示行動者的能知能動特性,高揚了行動者的主體性特征,突出了行動者在人類社會中的主體地位和作用。這確實是破除了多數客體主義者和主體主義者對於行動者的狹隘和錯誤的理解,確立了行動者在實踐活動中的主體地位。實踐意識確實是諸多社會理論家在分析主體意識時所忽視的層面,吉登斯借鑒並且改造了舒茨等人的學術成果,強調了實踐意識在主體意識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從而改變了關於普通行動者“無知”的錯誤觀念。與此同時,吉登斯改造了舊的權力觀,突出了主體行動非決定性,從而強調了主體的能動特性,這無疑是對多數客體主義觀點忽視人的能動特性的有力回擊,又是對多數英美行動分析哲學忽視行動與人的關聯的抨擊。問題在於,雖然吉登斯強調了“人類能動行為的領域是受到限制的”,[8]但是,他依然誇大了行動者的主體性,因而他的主體概念具有濃厚的主體主義的色彩。洪鐮德指出,吉登斯“由於偏好哲學(詮釋學)對主體能力的高估,使他不能同樣強調結構之重要性,就顯示其學說顧此失彼,難以平衡的缺陷。”[9]從整個結構化理論來看,吉登斯對於人的主體性的誇大理解導致了一系列的錯誤後果和理論偏差,並且最終給結構化理論蒙上了鮮明的唯意志論的色彩。

  第二,吉登斯引入了經過改造的時空概念,把時空視為實踐的內在構成要素,從而深化了對於實踐本身的認識,開闢了一個新的研究視角。在吉登斯看來,社會理論的根本問題是“秩序問題”,即社會系統如何能“束集”時間與空間,包容並整合在場與不在場,這又與時空伸延(即社會系統沿時間與空間的“延展”)的問題緊密相關。時空是社會實踐的構成部分,也是社會系統得以維繫的基本因素。

  社會體系總是處在一定的時空體系中,是由日常實踐活動組織起來的,是在場與不在場的相互交織,並且每個社會體系的時空伸延程度是不同的。社會生活中的時間具有三種維度:日常生活的可逆時間,日常生活具有某種持續性和重覆性,時間也只有在重覆中才得以構成;個體生活的單向時間,個體的生活不僅是有限的,而且不具有可逆性,即所謂的“向死而生”;制度性時間,一種“超個體”綿延,或者說制度性時間的長時段。從實踐活動的時空形式來看,可以劃分為例行化實踐和制度性實踐:例行化實踐(即日常活動)是行動者在固定的時空之中反覆發生的社會活動,社會日常活動中的某些心理機制維持著某種信任或本體性安全(ontological security)的感覺,通過完成各種例行化的活動,行動者維持了一種本體安全感;制度性實踐是行動者在確切的時空之中伸延程度最大、影響最為深刻的,並且不斷反覆發生的活動。制度性實踐不能脫離日常活動,它也不僅僅是制約日常活動的條件,而是蘊涵於日常活動之中,體現為日常活動的產物。因此,社會生活是由日常實踐活動組織起來的,雖然各種互動情境總是豐富多樣的,各種互動形式也是千差萬別的,但是,日常行為不斷趨向例行化和區域化,形成了穩定的依賴性和自主性的交互關係,那些跨越最深遠時空的人類實踐活動(即模式化的社會關係)則構成了社會的制度。社會制度是跨越最深遠時空的持續不斷的人類實踐活動,它具有橫向生長的特性,時空伸延程度體現在社會系統的各項制度之中,社會系統的制度形式也反映了時空伸延的程度。

  由此可見,吉登斯系統明確地把時空關係引入實踐之中,從時空來具體分析和考察實踐活動的兩種基本形式和社會系統的制度生成,揭示了人的心理機制和活動的例行化、區域化以及制度化之間的內在關聯,並且賦予時空在實踐活動和社會系統中的構成性地位和作用,這無疑是吉登斯結構化理論的創新性特點。正如黃平所言,吉登斯“對時間—空間關係在社會科學中的核心地位的論述,到目前為止,在人文地理學以外,除了海德格爾對時間的哲學論述和福柯對空間的歷史考察,還沒有哪位社會科學家做過他那麼深入而富有新意的挖掘。”[4]事實上,從時空來系統地分析實踐和社會生活,這確實是一個全新的視角和有效的方法。這恰恰是眾多社會理論家(包括馬克思唯物史觀的研究者)所忽視的方面。

  第三,吉登斯重構了規則和資源的含義,把它視為實踐的手段,是行動得以實施的方法論手段和工具手段。

  在結構化理論中,規則和資源屬於社會系統的結構特性,既是人類實踐活動的條件,也是其結果。規則包含了管制性和構成性兩個層面,“是在社會實踐的實施及再生產活動中運用的技術或可加以一般化的程式”,[6]是人類社會實踐活動中所運用的實踐性知識(即實踐意識),構成了人類“認知能力”的核心,並且體現為社會互動中的“方法性程式”。規則是實踐的方法論手段,是實踐的特性,它所提供的是行動者在實踐活動中運用意識來實現溝通與製裁的能力,因而它體現了人與人之間的意識關係,並且人運用意識來實現溝通與製裁是人類社會實踐活動的重要形式。資源包含了配置性和權威性兩種類型,是對各種物質現象和行動者產生控制的各類“轉換能力”,是權力得以實施的媒介,是社會再生產通過具體行為得以實現的常規要素。配置性資源,指對物體、商品或物質現象產生控制的能力,或者更準確地說,指各種形式的轉換能力;二是權威性資源,指對人或者行動者產生控制的各類轉換能力。配置性資源是實踐的工具手段,它所提供的是人對物質世界的控制和支配的能力,因而它體現了人與人之間的經濟關係;權威性資源也是實踐的工具手段,它所提供的是人對人的控制和支配的能力,因而它體現了人與人之間的政治關係;配置性資源和權威性資源作為權力得以實施的媒介,是行動者得以擴展其對自然和人的控制和支配的主要手段和基本工具,因而它們在實踐活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也是人類社會變遷的兩大杠桿。

  實踐作為具有能知和能動的行動者在一定時空之中運用規則和資源持續不斷地改造外部世界的行動過程,它主要由規則、權威性資源和物質性資源等要素所構成,內在地包含了經濟關係、政治關係、意識關係這三重關係,並且經濟活動和政治活動是實踐活動中相當重要的層面,因為二者對於權力的生成具有重要的意義。

  由此可見,吉登斯通過規則和資源的重構,既是對於主體主義視角忽視行動手段的批判,強調了資源是權力的媒介,同時也是對於客體主義視角僅強調配置性資源的批判,強調了權威性資源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這實質上是吉登斯結構化理論(特別是實踐觀)所要極力表明的基本觀點。“配置性資源和權威性資源在不同類型的社會中以不同的方式結合起來,……在非資本主義社會中,權威資源的協調構成了社會整合和變化的決定性的中軸。與此相反,在資本主義社會中,配置性資源具有一個非常特別的重要性。”[10]吉登斯力圖否認配置性資源的優先地位,這既無助於科學地揭示權威性資源形成和發展的物質生產根基,也無助於正確闡明權威性資源在人類社會歷史中的地位和作用,並且導致了吉登斯誇大社會生活的可塑性和隨機性的理論缺陷。

  吉登斯曾多次指出,結構化理論是對馬克思的名言的深刻反思,“如果歷史唯物主義被認為是包含了關於人類實踐的較為抽象的理論原理,它的片斷可以從馬克思的著作中收集出來,那麼它才對於今天的社會理論做出了不可缺少的貢獻。”[10]洪鐮德認為,馬克思的名言“……影響了紀氏(吉登斯——筆者註)一生的志業,包括演展出社會實踐論和結構兼行動理論(結構化理論——筆者註)”。[9]吉登斯隱約意識到馬克思唯物史觀蘊涵了關於實踐的頗有價值的和富有啟發性的觀點,卻沒有認識馬克思實踐觀的深刻內涵及其在社會理論發展史中的重要地位。

  吉登斯確立了從人類實踐活動看待社會的視角,找到瞭解決行動與結構及其關係問題的科學向度,實現了當代西方社會理論的“實踐論”的轉向,但是,吉登斯過於強調了“有認知能力的行動者”,偷偷消解了社會客體的客觀性,顯示了“韋伯主義”的鮮明色彩,沒有徹底解決行動與結構及其關係問題。從整個結構化理論來看,由於吉登斯過於強調了“有認知能力的行動者”,於是就貶低了物質生產實踐在人類社會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誇大了人類社會的可塑性;否認了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性,強調了人類社會變遷的隨機性,從而最終給吉登斯結構化理論蒙上了鮮明的“唯意志論”的色彩。

  雖然吉登斯沒有全面認識和深刻把握馬克思實踐觀的核心內容,但是,他的實踐觀對於我們正確把握和發展馬克思的實踐觀具有重要意義。

  (1) 吉登斯揭示了當代西方社會理論中長期存在的兩大視角的對立,確立從人類社會實踐看待社會的理論向度,這是十分深刻和富有啟發性的。它彰顯了馬克思實踐觀在社會理論發展史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這是其他社會思潮(包括各種現代社會思潮)所不能企及的。通過對於傳統哲學(特別是黑格爾哲學和費爾巴哈哲學)的批判,馬克思揭示了社會生活的實踐本質,把人與環境的改變歸結為革命的實踐,從而為解決主體和客體之間的二元對立問題奠定了科學的基礎。

  (2)吉登斯把時空因素引入實踐,作為實踐的構成因素,這是吉登斯實踐理論的特色之處,也是富有啟發性的。這恰恰是諸多學者,包括馬克思思想的諸多研究者所忽視的方面。馬克思的實踐觀無疑包含了豐富的時空內涵。在馬克思那裡,時空在本質上是人的實踐活動的構成因素,既是人類社會實踐活動的中介,也是其結果活動基礎上的、具有豐富內涵的、現實的主體性存在;時空具有社會歷史性;時間“不僅是人的生命的尺度,而且是人的發展空間”。[11]在當前國內外社會理論界,時空問題逐漸成為一個重要的熱點問題,必須大力發掘和發展馬克思的時空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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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捲,第585頁。
  4. 4.0 4.1 蘇國勛.《當代西方著名哲學家評傳》第10捲《社會哲學》,山東人民出版社,1996,
  5. 5.0 5.1 郎友興.《第三條道路》,浙江大學出版社,2000
  6. 6.0 6.1 6.2 6.3 6.4 安東尼·吉登斯.《社會的構成》,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8,
  7. J.H.特納.《社會學理論的結構》,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第563頁。
  8. 8.0 8.1 8.2 安東尼·吉登斯.《社會學方法的新規則》,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
  9. 9.0 9.1 洪鐮德.《社會學說與政治理論:當代尖端思想之介紹》,揚智文化事業公司,1998
  10. 10.0 10.1 Anthony Giddens.A Contemporary Critique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vol.:Property,Property and the State,London,Macmillan,1995,2ed.p.4;p.2.
  11.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捲,第5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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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7條)

提示:評論內容為網友針對條目"吉登斯結構化理論"展開的討論,與本站觀點立場無關。
121.229.128.* 在 2010年1月17日 09:34 發表

這個評論寫的非常好,我喜歡吉說的“結構化理論中的「結構」,指的是社會再生產過程里,反覆涉及到的規則與資源;我們說社會系統的制度化特性具有結構性特徵,就是指各種關係已經在時空向度上穩定下來”,這裡對結構有個概念的重新澄清:結構的意思為具有結構性特征;其次對情景的實踐活動的反身性在時空上的跨越則如吉所說“至於在這些總體中時空延伸程度最大的那些實踐活動,我們則可以稱其為制度”;其他的則有高夫曼(戈夫曼)的實踐中的互動啊什麼的不感興趣了,說的沒什麼勁感覺那快也很難讓人說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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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29.128.* 在 2010年1月17日 09:42 發表

吉的機構二重性不難理解,主體與功能理論淵源與斷層其實在吉這梳理的清晰點,這種認識恐怕很多人都有二者需要縫合的思考,主要的是怎樣去說清“結構並不是外在於個人的, …它既有制約性同時又賦予行動者以主動性”。嘻嘻,嘿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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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29.128.* 在 2010年1月17日 10:19 發表

這個上面的評論誰寫的啊,那兩本書我全看了,感覺上面的說的很到點,很嚴謹吧,那兩本書我是感覺讀懂了,被這篇評論這麼一總結,感覺就更清晰了,後來做板凳的一定要看看上面的評論,人家的確寫的很到位嘛,贊一個。嘻嘻,吧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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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88.80.* 在 2010年1月17日 11:42 發表

上面有關權力的概念在吉這裡也非主客的,上面也提到了點也澄清了;但是對於吉說的時間論述的還不夠感覺,這是吉創造性的東西值得好好的去理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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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7.42.* 在 2011年4月11日 09:50 發表

吉登斯反對進化論方面,不知能否做些解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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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16.102.* 在 2017年2月9日 20:02 發表

標題英文錯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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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燎 (討論 | 貢獻) 在 2017年2月10日 09:03 發表

49.216.102.* 在 2017年2月9日 20:02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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