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換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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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換票證,是稅務機關在稅收征收或發票稽查過程中,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的一種專用憑證。發票換票證與所調出查驗的發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應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稽查,主動接受發票換票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發票換票證與所調出查驗的發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
所謂調出查驗是指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或者是對發票的專項檢查中,對單位或個人取得的發票調出,並對所調出的發票進行核查和檢驗,以確定發票的真偽、是否依法開具、發票內容是否真實等。由於發票是記載商事活動的依據,是帳務處理的原始憑證,調出查驗期間,為防止被調出查驗的單位和個人在帳務處理的原始憑證方面出現空白,設立《發票換票證》。
發票換票證是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或者發票管理中,需要對接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發票進行查驗,將被查驗的發票調出時製作和使用的文書。發票換票證與所調出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
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等活動中,要向銷售貨物方或者提供服務方支付貨款或服務費,收取發票,並以所取得的發票做為原始憑證進行帳務處理。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取得的發票進行檢查,但是納稅人所取得的發票是從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勞務方取得的,這就使稅務機關無法當場對發票的某些方面進行查驗。首先,由於被查驗的發票是從第三方取得的,不能通過被查驗方的《發票領購簿》確認該發票是否是稅務機關賣出的;其次,要確認該發票是否屬於“大頭小尾”發票,開具的內容是否與存根聯一致,需要與開票方的存根聯核對才能確定,而該發票的存根聯在開票方保存;第三,發票反映的業務是否真實等需要進一步核實。由於存在這些原因,稅務機關需要將發票調出查驗。
發票是重要的原始憑證,是稅務處理或者覆議、訴訟等法律活動的證據。如果稅務機關只是採取複印、照相等方式複製被調出的發票,而不將發票調出並保存,一旦查實該發票是假髮票或者是虛開等不符合開具要求的發票,很可能造成稅務機關在進行處理時缺乏必要的證據,影響稅務處理和其他法律活動。
對被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來講,發票是其記帳的原始憑證。被調出查驗,將使其記帳的原始憑證出現空白,甚至可能影響其經營活動或辦理其他事項,而使用與被調出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發票換票證可以解決這一矛盾。
可見,發票換票證既能保證稅務機關對發票進行有效的查驗,保留重要的證據,又能保證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其財務核算和其他合法活動的正常進行。
發票換票證應嚴格按照規定填開,特別是發票換票證中記載的“被換髮票原填開內容”要與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內容一致,並經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核對。
1.本證是對已經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使用。對納稅人的空白髮票進行查驗時不使用此證。
2.不能用調取帳簿資料通知或者清單代替本證
3.稅務機關依法使用本證,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進行處罰。
4.只有稅務機關依法開具的《發票換票證》才與原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