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自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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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為,指有責任能力的行為人,但是陷入了無責任能力的狀態,行為人原本可以自由決定,故意或過失使自己一時陷入無責任能力或限定責任能力狀態,併在這種狀態下實施了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
關於“使自己陷於無責任能力狀態的行為”,是僅限於故意行為或者也包括過失行為,各國刑法規定均不統一,日本贊成包括過失行為。關於原因自由行為陷入精神障礙的程度,有國家規定必須使自己陷入心神喪失的狀態,而日本規定還包括“心神耗弱”的狀態。
在理論上,最典型的原因自由行為是:故意使自己完全心神喪失的行為,如醉酒。
原因自由行為 是大陸法系(尤其是德語系國家)刑法學中的一個重要概念。按照目前的通說,它指的是行為人有意使用酒精飲料或其他麻醉劑之類的物品使自己處於酩酊狀態中,從而使自己喪失刑事責任能力;但因作為其無責任能力之原因的飲酒等行為之時該行為人尚有責任能力,因此該行為人實際上是在故意利用自己喪失刑事責任能力之後所為之犯罪行為的有責性缺失來希圖規避法律,因此一般仍予以處罰。但對原因上的自由行為的處罰,與傳統的責任原則有衝突,也不符合“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的通常理解,因此是有爭議的。
我國刑法第18條第4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由此可見,在我國刑法中,生理性醉酒並非免除刑事責任的事由。生理性醉酒之所以不能免責,並非醉酒人的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沒有影響。實際上,在某些醉酒的情況下,由於精神過度興奮而使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有所減弱;如果因為醉酒而神志不清,則可能使辨認或者控制能力完全喪失。那麼,在這種情況下醉酒人為什麼仍應負刑事責任呢?在此可用原因上的自由行為來加以解釋。原因上的自由行為,是指行為時雖沒有責任能力,但使之陷於這種無責任能力狀況的原因行為是自由的,是在完全責任能力狀態下之所為。行為人是故意使自己陷於無刑事責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狀態的,並藉此去實施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因而可以將之前故意使自己陷於無刑事責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狀態的行為視為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的一個前期準備行為或者是預備行為。將先前的原因行為與後來的結果行為(即犯罪行為)視為一個連續的整體,故視為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是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故此行為人應當對其在無刑事責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狀態下實施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刑法規定醉酒的人仍應負刑事責任,應當是具有正當根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