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保險合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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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保險合同成本,是指原保險合同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原保險合同成本主要包括發生的手續費或佣金支出、賠付成本,以及提取的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等。
賠付成本包括保險人支付的賠款、給付,以及在理賠過程中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損失檢驗費、相關理賠人員薪酬等理賠費用。
保險人在取得原保險合同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佣金,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保險人按照保險精算確定提取的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計入當期損益。保險人應當在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的當期,按照確定支付的賠付款項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沖減相應的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餘額。保險人應當在實際發生理賠費用的當期,按照實際發生的理賠費用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沖減相應的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餘額。保險人按照充足性測試補提的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計入當期損益。
保險人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取得的損餘物資,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計算確定的金額確認為資產,並沖減當期賠付成本。處置損餘物資時,保險人應當按照收到的金額與相關損餘物資賬麵價值的差額,調整當期賠付成本。保險人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應收取的代位追償款,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為應收代位追償款,並沖減當期賠付成本:與該代位追償款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該代位追償款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收到應收代位追償款時,保險人應當按照收到的金額與相關應收代位追償款賬麵價值的差額,調整當期賠付成本。
在稅務處理上,符合《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原保險合同成本,允許在稅前扣除,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或有限額在稅前扣除的原保險合同成本,應進行納稅調整。保險企業開展業務支付的代理手續費,可在不超過當年本企業全部實收保費收入8%的範圍內據實扣除。同一項保險業務不得同時扣除代理手續費和佣金。保險企業的直銷業務不得扣除代理手續費和佣金。保險企業的佣金支出,在不超過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營銷業務保費收入總額的5%部分,從保單簽發之日起5年內,憑合法憑證據實在稅前扣除;對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保險企業應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的佣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保險公司退保業務發生之前已實際支付的與退保業務相關的佣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退保業務發生之後再支付與該退保業務相關的佣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保險人應當在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的當期,按照確定支付的賠付款項金額,准予在稅前扣除;同時,對相應的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餘額進行納稅調整。保險人應當在實際發生理賠費用的當期,按照實際發生的符合稅法規定的理賠費用金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對相應的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餘額進行納稅調整。保險人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取得的損餘物資,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計算確定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沖減當期賠付成本後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處置損餘物資時,保險人應當按照收到的金額與相關損餘物資賬麵價值的差額,調整當期賠付成本和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