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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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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管理制度(Management Regulation Of Pressure Vessel)

目錄

什麼是壓力容器管理制度[1]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是指對企業廣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險、有壓力(密閉)的特種設備的統計建檔、安裝使用、維護保養、狀態監測、定期檢驗、報廢更新等管理環節所制定的管理制度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的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國務院頒發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佈的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加強對公司壓力容器的全面管理,確保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是公司壓力容器全面管理的基本要求,各分廠、車間在生產、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設備管理中,凡涉及到壓力容器設計、選型、採購、製造(含現場組焊)、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報廢更新等工作,必須嚴格執行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規定範圍內的壓力容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公司生產副總負責壓力容器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分廠廠長,在副總的領導下對壓力容器的管理負責。公司設備部負責壓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壓力容器管理職責,共同做好壓力容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分廠主管設備廠長職責

  (一)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本制度的規定,確保壓力容器安全使用。

  (二)監督管理本單位壓力容器的日常使用情況,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

  (三)組織檢查壓力容器的使用、維修、改造、檢驗計劃的執行情況及安全附件檢驗情況。

  (四)組織壓力容器事故搶救搶修,組織或參與壓力容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六條 設備部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有關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範、規章及本制度。

  (二)監督各單位壓力容器的運行維修、檢驗和安全裝置檢驗情況;

  (三)負責容器的登記,建檔及技術資料的管理和統計上報工作;

  (四)參與容器事故調查分析及上報,並對預防事故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五)經常深入使用現場,查看壓力容器使用情況,掌握本企業壓力容器技術狀況,解決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不斷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

  (六)負責對在用壓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檢查評比,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表揚先進,批評落後。

  (七)負責壓力容器選購、驗收、安裝調試及聯繫外協單位對到期設備檢驗。

  第七條 使用單位職責

  (一)執行上級部門頒發的有關壓力容器管理的規程和規定;

  (二)指導操作員工對壓力容器進行正確的使用及維護保養並經常檢查容器的運行情況及技術狀態。

  (三)根據生產工藝要求和容器的技術性能,制定容器安全操作規程並嚴格執行,其內容包括:

  1.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及最高工作壓力,最高和最低工作溫度。

  2.容器的操作方法,開停車操作程式和註意事項。

  3.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以及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防止措施。

  4.容器停用時的封存和保養方法。

  5.負責本單位安全裝置的管理工作。

  6.參與容器事故調查分析和負責預防措施的貫徹。

  7.負責把本單位壓力容器的移位、維修情況及時與設備科聯繫,做好管理工作。

  第八條 操作人員主要職責

  (一)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經培訓考試合格方能操作。

  (二)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對壓力容器應建立巡迴檢查制度,定時巡迴檢查,其檢查內容至少包括:容器壓力溫度,裝載量,容器本體及接管有無泄漏、變形、鼓包和異常聲響等。

  (三)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現象之一時,工作人員有權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1.容器的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許用值,採取各種措施,確定無法使之下降時。

  2.容器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缺陷危及安全。

  3.安全附件失效,接管斷裂,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生產。

  第三章設計、製造、安裝

  第九條 壓力容器的設計必須由取得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承擔,使用單位應提供所需要的技術要求。

  第十條 設計單位應按相應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進行設計。壓力容器設計應考慮便於檢維修和全面檢驗,設計圖樣應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等規範要求。技術管理部門應對設計圖樣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壓力容器的製造(含現場組焊)必須由取得相應資格的製造單位承擔。壓力容器的製造單位必須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等規範要求向使用單位或工程建設管理部門提供有關技術文件和資料。

  第十二條 所有購置的壓力容器都必須進行到貨驗收。並做好相關的驗收記錄。

  第十三條 壓力容器安裝由具有相應資格的安裝單位承擔。壓力容器安裝單位施工前,應將擬進行的壓力容器安裝情況書面告知當地安全監察機構。第十四條壓力容器安裝工程完工後,投用前應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後應及時將相關資料移交給使用單位,

  第四章 使用管理與維修改造

  第十五條 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由設備部管理,在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應按《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的要求,到安全監察機構逐台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第十六條 設備部應建立壓力容器台帳,做好壓力容器台賬管理。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編製壓力容器工藝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應明確提出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

  第十八條 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經過培訓考核合格,並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壓力容器操作。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壓力容器工藝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及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第十九條 壓力容器維修和改造必須由已取得相應製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准的單位,壓力容器維修和改造由施工單位制定施工方案報設備部進行審查。壓力容器維修或改造單位施工前,應將擬進行的壓力容器維修或改造情況書面告知當地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條 壓力容器改造工程完工後,投用前應進行竣工驗收。壓力容器修理和改造施工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後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將其存入該壓力容器的技術檔案

  第五章 定期檢驗

  第二十一條 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按《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執行。壓力容器定期檢驗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使用單位做好檢驗準備,配合檢驗機構完成檢驗。

  第二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壓力容器投用前須進行全面檢驗和耐壓試驗:

  (一)停用兩年以上需要恢復使用的壓力容器(指原來使用過)。

  (二)從外單位移裝的已經使用過的壓力容器。

  (三)改變使用條件,或超過原設計參數並且經過強度校核合格的舊壓力容器。

  (四)使用單位對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有懷疑的。

  第六章 維護保養

  (一)壓力容器使用的維護與保養必須堅持“預防為主”和“日常維護與計劃檢修相結合”的原則做到正確使用、精心維護與堅持日常保養,使壓力容器投用後經常處於良好的運行狀態,保證其長期安全、穩定運行。

  (二)壓力容器投產前,必須按照壓力容器的使用特點和介質特性認真做好維護保養管理的準備工作,檢查防腐保護層和有關接管、接頭的完好、牢固情況,做好維護保養記錄。

  (三)保持壓力容器整潔和生產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及時清除跑冒滴漏現象。

  (四)認真執行巡迴檢查,及時填寫操作記錄,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五)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操作人員不得擅自拆除或損壞壓力容器安全附件,嚴禁在運行狀態下,緊固受壓連接件或敲打容器承受部件,做到安全操作。

  (六)對停用和封存備用的壓力容器要做好維護保養工作,再次投用前應認真檢查。

參考文獻

  1. 設備工程名詞術語[J].設備管理與維修,2002,(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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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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