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森堡法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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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森堡法郎(Luxembourg Franc 原符號:Lux.F. 標準符號:LU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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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森堡法郎與比郎是“雙胞胎”。
盧森堡大公國隨1839年4月18日倫敦協定獲得獨立。該國採用法郎作為計算貨幣,幣值用與荷蘭盾的比價表示(1法郎=47.25分)。盧森堡1842年加入德意志關稅聯盟,聯盟基本文件(德累斯頓貨幣公約) 的一項間接後果正是取消法郎及十進位。面對居民的抗議,大公國當局於847年4月,利用關稅聯盟協定展期的機會,廢除了德累期頓公約。
1848年12月20日的一項法律正式確定,盧森堡法郎被盧森堡大公宣佈為流通貨幣,盧森堡法郎取代荷蘭盾,充當該國的計算貨幣。但各項支付仍用塔勒進行(1塔勒=3.75法郎),第一批盧郎鑄幣於1852年1月問世,面值較低(2.55生丁和10生丁),總流通量十分有限(15萬盧森堡法郎)。1876 年後又改用馬克(1馬克=1.25法郎)。
盧森堡國際銀行創立於1856年,並獲得用法郎、荷蘭盾和普魯士埃居發行銀行券的權利。同它競爭的另一家發放機構“盧森堡國民銀行”於1873年成立,但於1881年倒閉。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政府發行按法郎和馬克計價的流通券。政府還用鋅和鐵鑄造硬幣。1918年12月,德國的硬幣和紙幣在盧森堡不再具有法定通貨的資格,兌換按1876年的比價進行。
1921年盧森堡與比利時結成貨幣聯盟,兩國貨幣即盧森堡法郎和比利時法郎等值,在兩國可以互相流通,但只有比利時法郎有大面額紙幣,盧郎面額則分為5、10、20、50和100五種,一盧郎等於100生丁。因此,在歐元流通之前,盧森堡通用盧森堡法郎和比利時法郎。但盧森堡法郎僅占流通總量的5%,比利時法郎占95%。而且盧郎只在盧森堡流通,比利時一般不接受盧郎。2002年1月1日歐元正式流通後兩個月,盧森堡法郎和比利時法郎一起退出了歷史舞臺。在盧森堡發行的歐元,背面均為大公亨利頭像。
盧森堡貨幣發行局的發行量控制很嚴,但大公國從比利時國民銀行獲得部分權益。比盧兩種貨幣的等價於1935年被打破(比利時法郎貶值28%,而盧森堡法郎僅眨值10%),但等價關係於1944年重新恢復。
根據1958年2月3日協議,盧森堡、比利時和荷蘭創立了荷比盧經濟聯盟。協議第12條包含一項條款,規定以荷蘭盾為一方,以比利時法郎和盧森堡法郎為另一方,雙方比價的變動需經三個伙伴國協商一致。
1982年。由於比利時法郎未經協商單方面決定貶值,比盧兩國的關係變得緊張起來。盧森堡政府1983年5月決定成立“盧森堡貨幣局”,該機構擁有更高的貨幣發行上限,以及把與比利時國民銀行貨幣等值的貨幣投入流通的權利。
恰恰就在這時候,歐元即將替代各國的貨幣,馬斯特利赫特條約的實施導致貨幣局的地位發生變化,根據1998年3月26日的法律,盧森堡貨幣局搖身一變,變成了盧森堡中央銀行,這在該國曆史上是空前的。
紙幣面額分為5、10、20、50和100五種,
鑄幣為: 25分和1、5、10、20法郎
一盧郎等於100生丁(分)
歐元與盧法實行固定匯率:1歐元=40.3399比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