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森堡法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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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森堡法郎(Luxembourg Franc 原符号:Lux.F. 标准符号:LU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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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森堡法郎与比郎是“双胞胎”。
卢森堡大公国随1839年4月18日伦敦协定获得独立。该国采用法郎作为计算货币,币值用与荷兰盾的比价表示(1法郎=47.25分)。卢森堡1842年加入德意志关税联盟,联盟基本文件(德累斯顿货币公约) 的一项间接后果正是取消法郎及十进制。面对居民的抗议,大公国当局于847年4月,利用关税联盟协定展期的机会,废除了德累期顿公约。
1848年12月20日的一项法律正式确定,卢森堡法郎被卢森堡大公宣布为流通货币,卢森堡法郎取代荷兰盾,充当该国的计算货币。但各项支付仍用塔勒进行(1塔勒=3.75法郎),第一批卢郎铸币于1852年1月问世,面值较低(2.55生丁和10生丁),总流通量十分有限(15万卢森堡法郎)。1876 年后又改用马克(1马克=1.25法郎)。
卢森堡国际银行创立于1856年,并获得用法郎、荷兰盾和普鲁士埃居发行银行券的权利。同它竞争的另一家发放机构“卢森堡国民银行”于1873年成立,但于1881年倒闭。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政府发行按法郎和马克计价的流通券。政府还用锌和铁铸造硬币。1918年12月,德国的硬币和纸币在卢森堡不再具有法定通货的资格,兑换按1876年的比价进行。
1921年卢森堡与比利时结成货币联盟,两国货币即卢森堡法郎和比利时法郎等值,在两国可以互相流通,但只有比利时法郎有大面额纸币,卢郎面额则分为5、10、20、50和100五种,一卢郎等于100生丁。因此,在欧元流通之前,卢森堡通用卢森堡法郎和比利时法郎。但卢森堡法郎仅占流通总量的5%,比利时法郎占95%。而且卢郎只在卢森堡流通,比利时一般不接受卢郎。2002年1月1日欧元正式流通后两个月,卢森堡法郎和比利时法郎一起退出了历史舞台。在卢森堡发行的欧元,背面均为大公亨利头像。
卢森堡货币发行局的发行量控制很严,但大公国从比利时国民银行获得部分权益。比卢两种货币的等价于1935年被打破(比利时法郎贬值28%,而卢森堡法郎仅眨值10%),但等价关系于1944年重新恢复。
根据1958年2月3日协议,卢森堡、比利时和荷兰创立了荷比卢经济联盟。协议第12条包含一项条款,规定以荷兰盾为一方,以比利时法郎和卢森堡法郎为另一方,双方比价的变动需经三个伙伴国协商一致。
1982年。由于比利时法郎未经协商单方面决定贬值,比卢两国的关系变得紧张起来。卢森堡政府1983年5月决定成立“卢森堡货币局”,该机构拥有更高的货币发行上限,以及把与比利时国民银行货币等值的货币投入流通的权利。
恰恰就在这时候,欧元即将替代各国的货币,马斯特利赫特条约的实施导致货币局的地位发生变化,根据1998年3月26日的法律,卢森堡货币局摇身一变,变成了卢森堡中央银行,这在该国历史上是空前的。
纸币面额分为5、10、20、50和100五种,
铸币为: 25分和1、5、10、20法郎
一卢郎等于100生丁(分)
欧元与卢法实行固定汇率:1欧元=40.3399比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