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田課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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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田課田制,是西晉政府關於民戶和官品占有土地、勞動人手限額,以及相應的田租戶調製度。
東漢末年戰亂蜂起,人民大量流亡,造成“土業無主,皆為公田”的情況,曹操在這種條件下推行屯田制度。隨著曹魏社會經濟的恢複發展,自耕農經濟的復興,屯田日益失去存在的條件和意義,於是魏末晉初宣佈廢除屯田。晉初社會經濟和土地兼併有所發展,為加強對自耕農民的控制,限制土地兼併,保證國家賦稅徭役的征發,太康元年(280)滅吳統一全國後,西晉政府頒佈占田、課田令。
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減半,次丁女不課(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為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為次丁)。官吏以官品高卑貴賤占田,從第一品占五十頃,至第九品占十頃,每品之間遞減五頃。此外規定,依官品高低蔭親屬,多者九族(一說指本姓親屬,上至高祖,下至玄孫;一說包括他姓親屬,即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從後文與三世對舉來看,這裡當指前者),少者三世(自祖至孫),蔭衣食客,第六品以上三人,第七、八品各二人,第九品一人,蔭佃客,第一、二品不得超過五十戶(疑當作十五戶),第三品十戶,第四品七戶,第五品五戶,第六品三戶,第七品二戶,第八、九品各一戶。
占田制規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沒有年齡限制,原則上任何男女都有權按此標準占有土地。這種土地不是由政府授與或分配,而是規定人民可以占有土地的法定數量和最高限額,但政府沒有任何措施保證人民占有足夠數量的土地。占田制並沒有改變原有的土地所有制關係,地主和農民所有的土地仍然得以保留,不足規定限額的還可以依限占墾。
一是課稅,二是課耕,前者是目的,後者是手段。在占田數內,丁男課田五十畝,次丁男二十五畝,丁女二十畝。課田租額,每畝八升。政府不管人民是否占足限額土地,一律按照上述標準征收田租。只有邊遠地區少數民族不課田者,交納“義米”,每戶三斛;更遠者交五鬥;極遠者交“算錢”,每人二十八文。
占田、課田制的施行,產生了一定的積極作用。此制頒佈後,出現了太康年間(280~289)社會經濟繁榮的局面。太康元年西晉有戶二百四十五萬餘,口一千六百一十六萬餘;到太康三年有戶三百七十七萬,增加一百三十多萬戶。表明在占田制實行後,許多流民註籍占田,使國家戶籍劇增。史稱當時天下無事,賦稅平均,人民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安居樂業,從而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牛馬被野,餘糧棲畝”,農村經濟自漢末破壞之後,一度呈現欣欣向榮的景象。
一方面是限制官僚士族過度占田,另一方面則企圖使小農占有一定耕地,以保證國家賦稅收入。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其效果有限,對於官僚地主來說,可以通過品官占田蔭客制,大量占有土地和依附人口,不足限額的還可以通過各種途徑依限占足,超過限額的,在占田令中又沒有規定任何懲處措施,官僚地主得以繼續兼併土地,有利於士族地主經濟的發展。因此,“園田水碓,周遍天下”的大土地所有制依然存在。然而占田制對於官僚士族兼併土地、人口畢竟有一定限製作用,西晉土地兼併不如兩漢和東晉南朝劇烈。農民雖然名義上有權占有一小塊土地,但事實上仍有許多“無業”或“業少之人”。農民所受剝削也較前加重,西晉課田按丁征收田租,租額比曹魏時期增加一倍。而且不論土地占足與否,都按法定課田數征收。
西晉占田、課田令頒佈後十年,就爆發了統治階級內爭的八王之亂,不久劉淵、石勒相繼起兵,北部中國又陷入干戈擾攘的時代,包括占田、課田制在內的西晉典章制度均遭受嚴重破壞。直到北魏太和九年(485)才頒佈均田制,以取代占田、課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