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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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financial assets sold for repurch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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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是用於核算企業(金融)按回購協議賣出票據、證券、貸款等金融資產所融入的資金。
本科目應當按照賣出回購金融資產的類別和融資方進行明細核算。
(一)企業根據回購協議賣出票據、證券、貸款等金融資產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結算備付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資產負債表日,應按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賣出回購金融資產的利息費用,借記“利息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實際利率與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差異不大的,也可以採用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計算確定利息費用。
(三)賣出回購金融資產協議到期時,按其賬面餘額,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結算備付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利息支出”科目。
在交易對方違約的情況下,應按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的賬面餘額,借記本科目,按交易對方支付的履約保證金,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結算備付金”、 “銀行存款”等科目,回購協議賣出票據、證券、貸款等金融資產計提減值準備的,借記“壞賬準備”、“貸款損失準備”等科目,按回購協議賣出票據、證券、貸款等金融資產的賬面餘額,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貸款”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等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賣出的尚未到期回購的金融資產款餘額。
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的披露格式如下:
項目 期末賬面餘額 年初賬面餘額 證券 票據 貸款 其他 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