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資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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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單位資金信托[1]
單位資金信托是單位或主管部門,將長期不用的各種基金、利潤留成、稅後積累等,通過委托金融信托機構代為經營管理,以取得收益的業務。
單位資金信托的主要做法[1]
1、協議
委托方與金融信托機構雙方經洽談,同意辦理資金信托後,以書面協議,或由委托方出具授權證書經金融信托機構以書面確認受理的方式。協議書或授權和確認書的內容應寫明:信托金額、起止日期、收益率、收益方式、受托方的勞務費及其收取方式,雙方的責權與違約責任等。
2、開戶
委托方在與金融信托機構達成協議後,應在金融信托機構開立“單位資金信托”帳戶,並預留印鑒。
3、劃款和落實款項用途
開戶後,委托方即將款項劃入金融信托機構帳戶;金融信托機構收帳後,應向委托方開出“單位資金信托受益憑證”。金融信托機構同時應立即落實款項用途,是貸款、投資,還是拆借、購買有價證券等,並且從產生收益之日起為委托方計算其應得收益。金融信托機構也可以與委托方協商此落實用途工作時間,一般不應超過7天。
4、收益和勞務的計算與支付
金融信托機構向委托方支付的平均收益率,略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收益率加勞務費率,應與營運資金獲得收入基本相等。勞務費多少,可由雙方自行商定。目前我國金融管理部門尚無統一規定。支付方式可按月、季、年度支付,也可到期後一次歸還資金及收益。
5、單位資金信托不允許提前支取
如果委托方臨時急需用款,可以憑“單位資金信托收益憑證”向受托的金融信托機構辦理抵押貸款。待委托方還清抵押貸款後,將“受益憑證”歸還委托方。
6、單位資金信托的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上
期滿後,委托方收回原信托資金的手續是:將“受益憑證”及預留印鑒交受托金融信托機構,經核對無誤,金融信托機構將原信托資金及其應得收益劃回委托者的銀行帳戶。委托方也可以重新約定期限,由雙方簽訂“延期協議”作為原協議的補充等方式繼續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