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资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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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单位资金信托[1]
单位资金信托是单位或主管部门,将长期不用的各种基金、利润留成、税后积累等,通过委托金融信托机构代为经营管理,以取得收益的业务。
单位资金信托的主要做法[1]
1、协议
委托方与金融信托机构双方经洽谈,同意办理资金信托后,以书面协议,或由委托方出具授权证书经金融信托机构以书面确认受理的方式。协议书或授权和确认书的内容应写明:信托金额、起止日期、收益率、收益方式、受托方的劳务费及其收取方式,双方的责权与违约责任等。
2、开户
委托方在与金融信托机构达成协议后,应在金融信托机构开立“单位资金信托”帐户,并预留印鉴。
3、划款和落实款项用途
开户后,委托方即将款项划入金融信托机构帐户;金融信托机构收帐后,应向委托方开出“单位资金信托受益凭证”。金融信托机构同时应立即落实款项用途,是贷款、投资,还是拆借、购买有价证券等,并且从产生收益之日起为委托方计算其应得收益。金融信托机构也可以与委托方协商此落实用途工作时间,一般不应超过7天。
4、收益和劳务的计算与支付
金融信托机构向委托方支付的平均收益率,略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收益率加劳务费率,应与营运资金获得收入基本相等。劳务费多少,可由双方自行商定。目前我国金融管理部门尚无统一规定。支付方式可按月、季、年度支付,也可到期后一次归还资金及收益。
5、单位资金信托不允许提前支取
如果委托方临时急需用款,可以凭“单位资金信托收益凭证”向受托的金融信托机构办理抵押贷款。待委托方还清抵押贷款后,将“受益凭证”归还委托方。
6、单位资金信托的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上
期满后,委托方收回原信托资金的手续是:将“受益凭证”及预留印鉴交受托金融信托机构,经核对无误,金融信托机构将原信托资金及其应得收益划回委托者的银行帐户。委托方也可以重新约定期限,由双方签订“延期协议”作为原协议的补充等方式继续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