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國際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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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國際品牌(Regional International Br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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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品牌是指某個行政地理區域範圍內形成的具有相當規模和較強生產能力、較高市場占有率和影響力的產業產品,形成以生產區位地址為名的品牌。
區域國際品牌是指依托產業集群,在一定區域內形成的,具有較強生產能力,較大市場占有率,在國際市場上有較高知名度的集體商標、包括地理標誌商標在內的證明商標、產品商標和知名品牌等。
區域國際品牌的創建是以產業集群為基礎,以提高產業集群的國際綜合競爭力和創建國際品牌為目標,以區域的歷史、文化為背景,以國際化的註冊商標為存在方式,以產品、服務為載體,以市場化運作為基本模式,以區域國際品牌的特殊功能和運作方式為手段,整合、優化資源,實行統一的標準和規範,營造後化優勢,促進產業集群的持續、穩健發展。
區域國際品牌是建立在品牌、品牌“雨傘”、品牌“拳頭”、合作營銷、可持續發展、產業集群、企業經營戰略等理論基礎上的創新。它藉助於“合作營銷”理論中共生營銷的概念。該理論是1966年由艾德勒(ADLER)創建的,已經被西方廣泛應用。它要求經濟組織(產業集群)在競爭的營銷活動中採用多元化戰略,減少相互之間的不良競爭,強化產業集群的競爭力。
目前,我國絕大多數產業集群內的企業和產品品牌過於分散、弱小,如伸開的“手掌”,各手指長短、力量參差不齊,而國際品牌如同“木板”,相互的競爭恰似“手指”碰“ 木板”,極易將手指折斷。而創建區域品牌就是要將產業集群分散的“手指”合攏為一個“拳頭”,以“拳頭”的方式走向市場與國際品牌競爭。
1、支撐區域國際品牌的法律概念,依法註冊的具有區域(或地方)名稱的集體商標或產品商標,品牌的形象識別系統具有地域性、歷史性、民族性和國際性。
2、區域國際品牌是一種特殊品牌,歸由政府授權的組織或行業管理組織所擁有,在一定條件下具有公用性、公享性。
3、區域國際品牌以區域文化、地方文化為核心和靈魂,通過對區域文化、產業集群文化及企業文化的提煉,特別是對區域歷史遺產的挖掘、傳承,能夠被社會廣泛認同、宣揚,給消費者帶來精神上的享受、時尚和物質上的滿足。
4、區域國際品牌的使用可以是複式的。使用時,更多的表現為區域國際品牌與企業品牌、產品品牌的組合。
5、區域國際品牌的商標被有計劃、分階段的在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進行廣泛註冊,以覆蓋及可能成為產業集群產品市場的所有國家和地區,並且涵蓋可能成為產業集群產品市場的所有國家和地區,並且涵蓋多個商品類別和相關行業。為產業集群的成員企業在國內外的使用和法律保護創造條件。
1、區域國際品牌表現形式的商標與企業商標、產品商標不同。在產權歸屬上,區域國際品牌具有共用性,是成員企業的共同財富,不被個別企業、單個產品忽獨占。產權的處置必須符合產業集群絕大部分企業的共同利益。因此,不易被他人(特別是跨國集團)收購和吞併。
2、在品牌文化上,區域國際品牌融入了區域文化、產業文化和企業文化的特征,並能夠不斷挖掘、提煉區域歷史、文化的精華以豐富品牌的內涵。
3、區域國際品牌比原產地標誌的外延豐富。區域國際品牌是以符合國際化的註冊商標為存在方式,其表現形式可能含有地理名稱。但在其使用上可以依據《商標法》拓展到區域以外的任何地方、任何人。
4、區域國際品牌不同於區域品牌,雖然具有區域品牌的部分特征,但它將在“三重市場”——區域市場、國內市場、國際市場上同時展開競爭和滲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