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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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庭是根據“一案一庭”的原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一定程式選擇出來的仲裁員組成的專門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機構,亦稱勞動仲裁庭。
1、勞動爭議仲裁庭是由仲裁員組成的,非仲裁員即使有很強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方面的資格,如律師、法官等,也不能參與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
2、勞動爭議仲裁庭的組成需經過一定的程式。按照《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它的組成程式是,立案審批表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其辦事機構審查通過,自立案之日起(即立案審批表審批通過之日起)7日內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庭,案件審理結束後結案審批表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批,從結案審批表審批通過之日起仲裁庭即自行解散。
3、勞動爭議仲裁庭是非常設性辦案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庭是根據不同案件有針對性地組成的,代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行使勞動爭議案件處理權,因此它是一個臨時性的機構,簡言之,是“一案一庭、有案即有庭”。
1、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首席仲我員,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人指定另外兩名仲裁員和書記員;
2、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授權。由其辦事機構負責人指定三名仲裁員和書記員;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授權其辦事機構負責人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員,而由勞動爭議當事人雙方各選一名仲裁員;
4、對簡單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
5、對職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組成由三名以上仲裁員單數組成的特別仲裁庭。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仲裁庭開庭裁決,可以根據案情選擇以下程式:
1、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佈仲裁庭紀律;
2、首席仲裁員宣佈開庭,宣佈仲裁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申訴、申辯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迴避並宣佈案由;
3、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
4、仲裁員以詢問方式,對需要進一步瞭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並徵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後意見;
5、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行調解;
6、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議時,應及時休庭合議並作出裁決;
7、仲裁庭復庭,宣佈仲裁裁決。
8、對仲裁庭難作結論或需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應當宣佈延期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