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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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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初次追索[1]

  初次追索又稱最初追索是指票據權利人提示承兌提示付款遭到拒絕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時,對其前手進行的追索。

初次追索的法定事由[2]

  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即可進行最初追索。第一,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第二,匯票被拒絕承兌的;第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第四,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初次追索的當事人[2]

  最初追索的當事人包括追索權人被追索人兩類。追索權人一般是指票據的持票人,但如果票據經回頭背書,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後手無追索權。被迫索人是對匯票付款承兌負有擔保責任的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和保證人

初次追索的內容[2]

  初次追索的內容即最初追索權人的權利,最初追索權人有權要求被迫索人支付以下內容:

  1、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2、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的利息

  3、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的費用

初次追索與再追索的不同規則[1]

  1、追索的金額不同

  根據《票據法》第70條、第71條的規定i初次追索的金額包括被拒絕付款的票據金額;票據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再追索的金額包括:已經清償的全部金額;已清償的全部金額自己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發出通知的費用。可見,隨著追索次數的增多,法定利息和迫索費用越來越多/追索的金額也會增多。

  2、行使追索權的時效期間不同

  根據《票據法》第17條的規定,持票人對其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不行使而喪失;持票人對其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內不行使而喪失。

  3、追索的對象不同

  根據《票據法》第68條的規定,持票人可以不按匯票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債務人行使追索權。而且,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69條規定:“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後手無追索權。”;再追索的被追索人只能是追索權人的前手票據債務人或票據承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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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1.0 1.1 鄭昆白主編.商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07月第1版.
  2. 2.0 2.1 2.2 朱曄,蔣岩波主編.經濟法學.江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08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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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小莉,可恨密码记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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