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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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變更追索[1]
變更追索也稱變向追索,是指持票人在迫索開始後,變更被迫索人繼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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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追索方向的權利[2]
持票人已經對票據上的一人或數人行使追索權的,只要票據上還有其他債務人,持票人對其他債務人仍可行使追索權。這是票據法為了票據權利人的安全而作出的規定。例如,當持票人已向背書人B行使追索權,但發現二者皆無償還全部追索金額的能力,故及時將背書人C作為追索對象進行追索,此即為追索權的變更或轉向。我國《票據法》第68條第3款規定:“持票人對匯票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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