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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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選擇追索[1]
選擇追索是指持票人在行使迫索權時,可選擇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進行追索,而不受票據流通過程中所形成的當事人的順序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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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追索對象的權利[2]
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權時,可依據自己的意志,自由選擇其前手的票據債務人作為追索對象,即持票人可不依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票據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等債務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任何一人或數人都有義務向持票人償還追索金額,而不得以自己並非直接前手或其他理由加以拒絕。這是票據法為保護合法持票人的權利而賦予持票人的,同時也維護了票據的信用。
各國票據法及國際票據公約均對追索權人選擇追索對象的權利加以規定。我國《票據法》第68條第1、2款也有類似規定: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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