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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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券(innovation vouc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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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券是指政府按照財政資金的數量製成一定面額的創新券,由有創新需求的中小企業直接提出申請,管理部門一般按照先到先得或隨機分配的方式向這些企業發放創新券,企業用創新券向公共或準公共科研機構與大學以及一些大公司的研發機構購買科研服務,服務完成後科研機構或科研人員憑創新券及相關材料到財政部門兌現。
創新券政策是以中小企業創新需求為基礎的一項政府創新投入政策,是政府採購和財政扶持中小企業創新的有機結合。創新券制度實施與產業政策、提升企業創新能力和促進全社會研發投入較快增長相結合。創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擇優支持、科學管理、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創新券的類型 [1]
根據各國的具體情況和不同標準,創新券可以分為不同類型。
創新券種類共分為5種:
1)一般創新券。面向所有技術領域,由單個公司申請,可以不指定科技服務的提供者,創新券簽發後12個月內有效。
2)合作協議創新券。企業事先已與某科技服務提供者簽有合作協議,這類創新券可以通過專門渠道來申請,此類創新券的有效期比較短,一般6個月內有效。
3)公共技術創新券。為解決行業領域內公共技術問題,由本領域的多家企業聯合申請的共同項目創新券模式。
4)擴展型創新券。由國家核定創新券的面額後,企業增加配套資金,共同支付科技研發費用。
5)專項券。這類創新券是面向特定的技術領域。如為促進本國清潔技術發展,瑞士在2010年推出專門給“清潔技術”領域的項目申請的創新券。
創新券申請流程 [2]
創新券是專門針對中小企業設立的,申請主體必須是中小企業,即雇員少於50人的企業。承接創新券項目的科研機構和大學一般僅限於公共或準公共科研機構與大學,以及一些大公司的研發機構。申請過程中,中小企業不需提供研究問題的詳細項目計劃,只需到指定網站填寫申請表格,通過電子郵件提交管理部門審核。
創新券的管理一般由主管創新的部門或非贏利機構負責。例如荷蘭由荷蘭政府經濟事務部下屬的創新與可持續發展局負責,瑞士由瑞士創新促進機構(CTI)實施。
創新券一般按照先到先得或隨機方式分配。如荷蘭第一輪創新券的派發是在申請首日遞交表格的1044家企業中隨機分派,類似抽獎或北京市汽車搖號機制。
完成科技服務後,科研機構憑券及相關材料到財政部門兌現。相關材料包括項目活動基本信息、項目支出情況等。項目活動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稱、提供服務的大學與科研機構名稱、項目開始時間、執行期、項目聯繫學院、部門及提供的項目活動總結;項目相關支出材料包括國內外差旅費、材料費及其它必要的附件。這種方式促進了科研機構與中小企業在創新過程中的實際聯繫、合作,杜絕了為獲得經費而進行的假結合。
創新券創新券制度最早起源於1997年荷蘭林堡省實施的“研究券”。由於取得突出的杠桿效應,得以在荷蘭全國推廣,現已成為荷蘭國家創新支持體系中的基礎部分。迅速擴展至世界各地,有效促進了中小企業與知識技術部門合作及知識產品商業化,增強了中小企業創新績效,具體做法也更加豐富和完善。為適應經濟全球化和知識化要求,提高企業附加值,推動產業升級,2009年新加坡標準、生產力與創新局(SPR IN G )也推出了創新券計劃。新加坡創新券與歐洲創新券相比,有不少發展,
目前已在多個國家和地區推行,荷蘭在2004年最先實施創新券政策,荷蘭作為最早實行創新券政策的國家,僅2008年至今已經發放了2萬多張創新券。隨後,愛爾蘭、義大利、希臘、瑞士等歐洲國家以及新加坡和臺灣等地也開始使用科技創新券。
2012年我國研究人員曾對歐洲創新券開展研究,建議在我國設立專項基金,並由國家創新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充分發揮科技服務機構的功能,在中小企業密集、創新服務業發達地區先行試點。之後,江蘇宿遷、上海楊浦、哈爾濱香坊等地陸續實行了創新券計劃。國內江蘇、浙江、山東等多個省份開展“創新券”政策試點,取得了顯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