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無形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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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無形資產是指出讓方仍保留對該項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僅僅是將無形資產一定時期內的使用權讓渡給其他企業,受讓方對該項無形資產只能根據合同規定的範圍合理使用而無權轉讓。
企業出租無形資產,既要核算租金收入,同時還應結轉出租無形資產的成本。租金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賬戶。出租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出租過程中所發生的相關稅費支出及出租期間應攤銷的金額。出租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及出租期間應攤銷的金額等支出計人“其他業務成本”賬戶。
企業出租無形資產,按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賬戶,貸記“其他業務收入”賬戶;結轉出租無形資產成本時,借記“其他業務成本”賬戶,貸記“累計攤銷”、“應交稅費”、“銀行存款”等賬戶。
【例】A公司許可B公司使用其商標一年,收取商標使用費1000000元,該商標每年的攤銷額為600000元,營業稅稅率5%。
借:銀行存款 100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1000000
借:其他業務成本 650000
累計攤銷 600000
攤銷無形資產時:借:其他業務成本600000 營業稅金及附加50000 貸:待攤費用600000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