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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貨物報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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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出境貨物報檢

  出境貨物報檢通常分為三類:出境一般報檢出境換證報檢出境預檢報檢。申請出境一般報檢和出境換證報檢的貨物,其特點是已生產完畢、包裝完好、堆碼整齊、相關單據齊全,已具備出口條件;申請出境預檢報檢的貨物,其特點是暫不具備出口條件。

出境貨物報檢的要求

  1.報檢單位必須在檢驗檢疫機構註冊登記,報檢時填寫登記號;報檢員在報檢時應該出示報檢員證。

  2.每份報檢單限填一批貨物,特殊情況下,對批量小的同一類貨物,以同一運輸工具,運往同一地點,同一收貨、發貨人,同一報關單的貨物,可填寫同一份報檢單。

  3.應附資料:合同信用證、廠檢單或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換證憑單(正本)、包裝性能合格單、發票裝箱單等;

  4.憑樣成交的應提供成交樣品

出境貨物報檢的範圍

  1.列入《種類表》內的出境貨物;

  2.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出證的貨物;

  3.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由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貨物;

  4.有關國際條約規定須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的貨物;

  5.裝運出境易腐易變食品、冷凍品的船艙、集裝箱等運載工具的適載檢驗;

  6.出境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性能檢驗和使用鑒定;

  7.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它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的檢疫。

出境貨物報檢時間和地點

  一、報檢時間

  出境貨物最遲應於報關或出境裝運前10天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報檢;出境動物應在出境前60天預報,隔離前7天報檢;出入境的運輸工具應在出境前向口岸檢驗檢疫機關報檢或申報。

  二、報檢地點

  出境貨物影子阿貨物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報檢。對有內地運往口岸分批、並批的貨物,應在產地辦理預檢,合格後,方可運往口岸辦理出境貨物的查驗換證手續。

  對由內地運往口岸後,由於改變國別或地區有不同檢疫要求的、超過檢驗檢疫有效期的、批次混亂貨證不符的,或經口岸查驗不合格的,須在口岸重新報檢。

出境貨物報檢單填制要求

  出境貨物報檢單所列各欄必須填寫完整、準確、清晰,沒有內容填寫的欄目應以斜杠"/"表示,不得留空。

  1.報檢單位:指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檢驗、檢疫、鑒定業務的單位;報檢單應加蓋報檢單位公章。

  2.報檢單位登記號:指在檢驗檢疫機構登記的號碼。

  3.發貨人:指本批貨物貿易合同中賣方名稱或信用證中受益人名稱,如需要出具英文證書的,填寫中英文。

  4.收貨人:指本批出境貨物貿易合同中或信用證中買方名稱,如需要出具英文證書的,填寫中英文。

  5.貨物名稱:按貿易合同或發票所列的貨物名稱,根據需要可填寫型號、規格或牌號。貨物名稱不得填寫籠統的商品類,"陶瓷"、"玩具"等。貨物名稱必須填寫具體的類別名稱,如"日用陶瓷"、"塑料玩具"。不夠位置填寫的,可用附頁的形式填報。

  6.H.S.編碼:指貨物對應的海關商品代碼,填寫8位數或10位數。

  7.產地:指貨物生產/加工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地區(市)名稱。

  8.數/重量:填寫報檢貨物的數/重量,重量一般填寫凈重,如填寫毛重,或以毛重作凈重則需註明。

  9.貨物的總值:按本批貨物合同或發票上所列的總值填寫(以美元計),如同一報檢單報檢多批貨物,需列明每批貨物的總值。(註:如申報貨物總值與國內、國際市場價格有較大差異,檢驗檢疫機構保留核價權力)。

  10.包裝件數及種類:指本批貨物運輸包裝的件數及種類。

  11.運輸工具名稱號碼:填寫貨物實際裝載的運輸工具類別名稱(如船、飛機、貨櫃車、火車等)及運輸工具編號(船名、飛機航班號、車牌號碼、火車車次)。報檢時,未能確定運輸工具編號的,可只填寫運輸工具類別。

  12.貿易方式:①一般貿易、②三來一補、③邊境貿易、④進料加工、⑤其他貿易

  13.貨物存放的地點:指本批貨物存放的地點。

  14.合同號:指本批貨物貿易合同編號。

  15.信用證號:指本批貨物的信用證編號。

  16.用途:指本批出境貨物用途,如種用、食用、奶用、觀賞或演藝、伴侶、實驗、藥用、飼用、加工等。

  17.發貨日期:按本批貨物信用證或合同上所列的出境日期填寫。

  18.輸往國家(地區):指貿易合同中買方(進口方)所在的國家或地區。

  19.許可證/審批號:對實施許可證制度或者審批制度管理的貨物,報檢時填寫許可證編號或審批單編號。

  20.啟運地:指裝運本批貨物離境的交通工具的啟運口岸/地區城市名稱。

  21.到達口岸:指裝運本批貨物的交通工具最終抵達目的地停靠的口岸名稱。

  22.生產單位註冊號:指生產/加工本批貨物的單位在檢驗檢疫機構的註冊登記編號。

  23.集裝箱規格、數量及號碼:填寫裝載本批貨物的集裝箱規格(如40英尺、20英尺等)以及分別對應的數量和集裝箱號碼。若集裝箱太多,可用附單形式填報。

  24.合同、信用證訂立的檢驗檢疫條款或特殊要求:指貿易合同或信用證中貿易雙方對本批貨物特別約定而訂立的質量、衛生等條款和報檢單位對本批貨物檢驗檢疫的特別要求。

  25.標記及號碼:按出境貨物實際運輸包裝標記填寫,如沒有標記,填寫N/M,標記欄不夠位置填寫時,可用附頁填寫。

  26.隨附單據:按實際提供的單據,在對應的"□"打"√"。

  27.需要證單名稱:按需要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證單,在對應的"□"打"√" ,並對應註明所需證單的正副本的數量。

  28、報檢人鄭重聲明:必須有報檢人的親筆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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