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交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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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樣品(Concluding S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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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中有些商品採取憑樣品買賣,就是交易雙方約定以雙方同意的樣品作為交貨的品質依據,該項樣品稱作成交樣品,或稱標準樣品。
凡合同中明確訂明按成交樣品交貨,如“質量以買方(或賣方)樣品為準”等條款,該項成交樣品就作為貿易合同中不可分割的部分,成為品質檢驗的依據,賣方所交的全部貨物,其外觀和質量應與成交樣品相符,否則買方有權提出索賠或退貨。
①由賣方或買方提出,經過雙方確認;
②由買方提供樣品,經賣方複製樣品(稱回樣)再寄買方確認;
③由買賣雙方會同簽封;
④申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封,一般以相同的樣品一式三份,經審核後簽封,買賣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留存,供今後檢驗時對照。
1、憑樣品買賣的商品不多,一般限於不能完全使用科學方法和文字數據來表示品質的一些商品才採用。例如皮鞋、服裝、土特產品、少數輕工產品以及工藝美術品等。
2、成交樣品是從一批商品中抽取出來的,或是由生產、使用部門設計加工出來能代表今後交貨質量的少量實物,通過樣品的實物形態反映出商品品質的全貌。
3、外貿經營單位對出口商品的成交樣品要慎重掌握,樣品必須具有代表性,應當能夠代表今後交貨的實際質量,不能偏高偏低。偏高要造成今後履約交貨困難或引起出口後國外索賠,偏低則可能在成交時在賣價上吃虧。樣品必須預留完全相同的復樣,並健全編號、登記、保管制度,以免錯亂。成交樣品必須及時向生產供貨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提供,據以按照生產和對照檢驗。出口商品的質量不得低於成交樣品。
4、在採取憑樣品買賣時,由於某種商品的特點,事實上難以做到“貨”與“樣”完全一致的,外貿經營單位在成交時應爭取以我方提供的樣品為依據在合同中訂明“品質與樣品大致相同”的條款,以爭取主動。
5、此外,國際貿易中賣方向買方提供樣品僅作為談判參考用的,稱參考樣品,與成交樣品的性質不同,不應作為正式的檢驗依據。